您的位置: 首页 >要闻 >

员工每天“带薪拉屎”耗时3-6小时,被公司解雇!法院判了……

2023-05-25 18:54:16 编辑:冉冠会 来源:
导读 据劳动报的报道,一名员工因长时间在工作期间在厕所停留,而被公司解雇。该员工名叫王某,他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并于2013年4月与公司...

据劳动报的报道,一名员工因长时间在工作期间在厕所停留,而被公司解雇。该员工名叫王某,他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并于2013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包括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和附加规则三个部分。王某已经通过签收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经阅读。

2014年6月,公司设立了一个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到该任务室工作。该任务室只有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然而,在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接受了手术,在2015年1月伤口已经愈合,但他声称一直存在疼痛感。从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根据记录,从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两到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总时间分别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和5小时22分钟。

公司在2015年9月22日与王某沟通了他长时间停留厕所的情况,并对沟通过程进行了书面记录。在得到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天发布了一份《惩罚解雇通知书》,根据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的规定,决定在2015年9月23日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了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后,裁决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定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据《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公司已经向王某发出通知,因此判决认定公司解雇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尽管如此,王某仍不服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根据高院的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他在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每天在公司卫生间停留的时间已经超出了合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围。在公司对王某进行惩罚之前,与王某的沟通中,王某也没有对他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

因此,根据员工手册中的就业规则和处罚规定,经公司工会同意,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并不违法。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王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这起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认为一天上班的时间并不多,长时间在厕所停留似乎有些过分,而有人则认为2至3个小时确实有些过长。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最新文章

精彩推荐

图文推荐

点击排行

2016-2022 All Rights Reserved.平安财经网.复制必究 联系QQ   备案号:

本站除标明“本站原创”外所有信息均转载自互联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邮箱:toplearningteam#gmail.com (请将#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