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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5千元16年后仅还1千 法院回应 已超过诉讼时效

2023-12-10 14:49:42 编辑:童群娥 来源:
导读 河南的李某于2007年为自己的朋友段某提供了5000元的借款。二人当时写的借条中规定了借款期限是半年,借款利息是二分,但是迄今为止,段某都...

河南的李某于2007年为自己的朋友段某提供了5000元的借款。二人当时写的借条中规定了借款期限是半年,借款利息是二分,但是迄今为止,段某都没有偿还借款。李某于2023年将段某诉至法院,但是段某表示由于时间过长,只愿意偿还1000元。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段某偿还李某1000元人民币,将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因是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在经过审理时查明,李某和段某当时签订的借款协议,所设置的期限是半年。原告李某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就应当要求段某偿还借款。按照借条中的相关约定,李某对于其中的权利损害应当是知晓的。而且根据借条中的期限进行计算的话,诉讼的有效期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李某都没能提供证明,证明自己在诉讼有效期内向段某要求过偿还借款。也从来没有要求过延长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也没有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是延长的相关事由。因此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已经在2011年的6月30日届满。

根据上述内容,由于被告人段某就涉案借款清偿的义务,进行了诉讼时效有效的抗辩。李某进行上述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本案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人李某所提出的民事权利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某偿还李某人民币1000元,而驳回了李某所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的发生,再次提醒广大民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一旦涉及法定程序,就需要遵守法律的限制。债权人在约定还款的期限到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要求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偿还,在提起诉讼时也一定要在诉讼的有效期内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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