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要闻 >

大学生约嫖后拒绝发生性关系仍被拘留,河南警方回应:依法依规

2023-07-16 12:21:17 编辑:宇文翔凤 来源:
导读 据7月14日的报道,河南省的翟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因好奇而与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女子约见面,但他主动拒绝了发生性关系的要求。然而,之...

据7月14日的报道,河南省的翟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因好奇而与从事性服务工作的女子约见面,但他主动拒绝了发生性关系的要求。然而,之后他被公安机关以嫖娼的罪名行政拘留了5天。翟先生对这个行政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仍维持原决定。这个决定对他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包括学校对他的处罚和延迟一年毕业。

记者联系了南召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翟先生的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如果翟先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翟先生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他是一名大四毕业生,2022年11月16日,他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加了她的微信后得知她从事性服务工作。出于好奇,他和她约好见面,但见面后他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于是以对她不满意为由,拒绝了发生性关系。他还给了对方100元作为路费,并让她离开了。

翟先生表示,2023年2月12日,他接到派出所的电话,称他涉嫌嫖娼,并要求他接受调查。之后,他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翟先生不认同这一处罚,并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南召县政府维持了原决定,认定他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行为。翟先生认为自己不属于嫖娼,因为他没有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且他是主动拒绝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书中显示,调查发现,2023年2月10日,南召县公安局传唤涉嫌卖淫的王某某,经过询问,王某某承认与多名涉嫌嫖娼的人发生性交易,其中包括翟先生。而且,王某某提供了与翟先生进行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2月12日,警方传唤翟先生,经过询问,翟先生承认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了王某某,商定了交易地点,并约定了价格。然而,在见面后,翟先生因为对女子与照片不符而没有发生性关系,并给了她100元让她离开。2023年2月13日,警方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翟先生卖淫嫖娼的行为,并打算给予不超过5日的拘留或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处罚。翟先生提出了申辩,认为没有完全实施性交易,不构成违法。2023年2月13日,警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翟先生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违法行为较轻微,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翟先生对此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翟先生与卖淫女子商定了交易价格和地点,并已经开始实施,因此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尽管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但应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对翟先生进行了5天的行政拘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适,决定维持原决定。翟先生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因此不支持他的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于7月14日联系了南召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翟先生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如果翟先生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对翟先生的处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并且有证据支持,“不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对于主动拒绝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嫖娼行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一是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二是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三是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此,只要谈好价格,不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被视为情节较轻。此外,还存在两种情况,即主观上拒绝发生和客观上不能发生。如果是基于客观原因,例如遇到警察的检查等,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然属于卖淫嫖娼,但应从轻处罚。然而,对于主观原因(例如害怕)导致未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然属于违法的嫖娼行为,只是情节非常轻微。在实践中,通常不予以处罚。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最新文章

精彩推荐

图文推荐

点击排行

2016-2022 All Rights Reserved.平安财经网.复制必究 联系QQ   备案号:

本站除标明“本站原创”外所有信息均转载自互联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邮箱:toplearningteam#gmail.com (请将#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