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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银行的高级财务政策目标是否应该改变

2019-05-17 17:10:39 编辑: 来源:
导读 储备银行的高级财务政策目标是否应该改变?作为政府对储备银行法审查的第二阶段的一部分,这一点正在考虑之中。央行和审慎监管机构目前的政

储备银行的高级财务政策目标是否应该改变?

作为政府对“储备银行法”审查的第二阶段的一部分,这一点正在考虑之中。

央行和审慎监管机构目前的政策目标是:促进维护健全有效的金融体系。自1989年新西兰储备银行法案通过以来,财政稳健,稳定和效率一直是储备银行的目标。

该评论的第一份咨询文件也浮出了其他三个目标的可能性。这些是竞争,消费者保护和公众信任,或公众信任。

自从Adrian Orr于3月成为州长以来,储备银行已经对消费者结果产生了更多的兴趣。例如,它与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的行为监管机构一起参与了对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和文化的审查。即使储备银行的年度报告承认 行为问题正式在FMA的职权范围内。 正如我在6月初写的那样,奥尔的言论也对消费者的困境表现出更多的兴趣和同情,而不像通常情况下储备银行那样。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咨询文件称这是一个广泛的术语,可涵盖广泛的政策领域。可以通过存款人保护和市场行为规则的结合来实现。新西兰没有存款人保护,但在审查中正在考虑这一点。

在规范消费者信贷合同时,市场行为由FMA和商务委员会监督。

“FMA拥有广泛的权力来解决证券市场以及咨询和投资管理部门的行为问题。但其监管其他活动(银行,NBDT和保险公司)的权力更为有限。储备银行目前没有行为目标但是,它确实对该领域感兴趣,因为行为滥用可能标志着稳定性的风险。反映这一点,储备银行和FMA正在共同致力于金融服务行为和文化审查,“该报说。

“储备银行,FMA或其他机构必须获得增强的新行为权力,以提高在新西兰实施消费者保护任务的强度。如果储备银行获得此类权力,则必须谨慎旨在避免与FMA的角色重叠,储备银行需要提高这一新领域的技能。“

该文件还指出了将消费者保护纳入高级目标的关键论点:

通过使储备银行负责保护保险公司和存款人的客户,消费者保护目标可以帮助加强对行为问题的监督。

消费者保护目标可以通过支持公平和保护不太成熟的投资者的利益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

目标存款人保护目标可以支持储备银行管理新的存款人保险计划,同时促进更加密集的审慎监管形式。

反对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文件中列出的高级别目标的潜在论据,可以将其纳入其中:

消费者保护目标可能会破坏新西兰的双峰模式,并导致监管机构过于关注消费者保护问题而牺牲整个系统的稳定性(正如英国前GFC所发生的那样 - 见下议院,2009)。

通过与FMA的行为责任混淆,可以减少问责制,因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大多数权力目前都与FMA有关。

消费者保护目标可以减少消费者管理自身风险的动机。

审慎监管已经通过促进关注消费者需求的可持续商业模式来支持消费者保护,因此不需要明确的目标。

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与审慎监管不同的技能,因此储备银行需要额外资源并在新领域提高技能。

行为问题可能比审慎监管问题更频繁地出现,可能会增加对储备银行的政治关注并破坏其独立性。

储备银行已经拥有多项“核心”任务和实力。为避免集中更多权力,不应给予消费者保护。

竞争

在增加竞争目标方面,本文指出竞争政策目前由商业,创新和就业部(MBIE)制定,并由商务委员会执行。但是,储备银行必须将竞争作为保险公司和非银行存款人的监管原则。虽然这被描述为一个狭隘的目标,因为它要求储备银行考虑其监管行动的竞争影响,而不是积极促进竞争。

该文件指出,“相对较少”的审慎监管机构有明确的授权来促进有效竞争。

“对于那些,例如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它们通常被解释为要求监管机构使用现有工具来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例如降低新公司的初始资本要求。更广泛的竞争授权是可能的,涉及调查和执行竞争问题以防止市场滥用和增强消费者选择的权力。但新西兰的监管体系基本上没有这些,竞争法基于基于原则的禁令和事后调查。

“竞争目标与储备银行现有的效率目标明显重叠。如果增加一个,则必须澄清储备银行现有的效率目标(例如,只关注监管效率)。明确的竞争授权也很重要对于储备银行的资源配置影响,需要与MBIE和商务委员会进行重要的监管协调。立法立场 - 竞争已经成为储备银行监管保险公司和NBDT的监管原则,“该报称。

将竞争列为高级目标的潜在论据列为:

竞争目标是“稳健”的有力平衡,并且比储备银行现有的“效率”目标更具体。

通过赋予储备银行促进竞争的新权力,竞争目标有助于提高新西兰实施竞争政策的力度。这可能会降低新业务的门槛,更具活力的金融部门以及更广泛的金融服务。

反对将竞争纳入高级目标的潜在论据如下:

竞争可以与储备银行的稳健性(或稳定性)目标形成权衡。金融体系竞争越激烈,企业的盈利能力就越低,因此企业对金融冲击的抵御能力就会降低。激烈的竞争也可能激励金融公司承担更多风险并寻求回报。

竞争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储备银行金融政策领域的首要目标 - 例如,在银行业危机期间,竞争目标可能通过阻止私人出售来阻碍失败公司的有序解决。

竞争仅作为储备银行最近的NBDT法案和2010年IPSA的监管原则。

通过进入更新,更多样化的公司,竞争可能会使金融部门更加复杂,可能需要额外的监督和监督资源。

储备银行必须获得大量新的竞争权力,以满足广泛的竞争目标,可能导致一个机构的权力过大。

竞争目标可能会引起商业委员会的混淆和重叠。

公众信任或公众信任

就增加公众信任或公众信任作为目标的想法而言,该文件指出,这是1989年之前储备银行的一个高级目标,当时它的任务是“保持公众对金融运作和稳定的信心”。系统。”

“大多数其他中央银行都有隐含的公众信心目标,有些还有他们的立法。例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任务是'增强公众对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信心',而英格兰银行必须'保护和提升公众在考虑如何解决失败的银行时,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信心,“该报说。

接着说,对公众信心目标的广泛解释将:

让储备银行有责任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这与1986年法案中的原始措辞保持一致,并鼓励它在整个系统中发挥管理作用,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如FMA)协调

与储备银行的其他职能重叠,例如维护公众信任在纸币中

可能要求世行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理解(提高金融知识)或确保公众始终能够获得关键金融服务。立法立场 - 公众信心仍然是储备银行监管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特定目标,也是法定经理在解决一家倒闭银行时的一个特定目标,但它可以作为储备银行所有财务政策领域的高层目标恢复。

据说,恢复公众信任作为高层目标的论点是:

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对于避免危机期间的不稳定至关重要(银行挤兑)。在管理银行倒闭时,法定经理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同样应适用于储备银行的所有财务政策决定。

储备银行将被要求增强对自身的信心,这将激励人们更加重视明确的公共沟通,提高合法性和问责制。

公众信任目标将鼓励储备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如FMA)一起提供金融系统的管理。

储备银行已经有一个针对具体部门的目标,以提高对保险业的信心(IPSA 2010,第3节); 同样应适用于其他部门(例如银行和NBDT)以及储备银行目前没有高级别目标的其他核心职能(例如提供纸币和硬币)。

与此同时,反对将公众信心纳入高级别目标的潜在论点是:

公众信心是良好财务政策的结果,而不是自身的目标。

公众信心过于宽泛,涉及储备银行直接控制之外的问题。例如,它可能包括对监管范围以外的公司的信心,消费者行为违规行为,甚至消费者损失的程度。未能实现如此广泛的目标可能会破坏储备银行在其他领域的信誉(例如货币政策)。

广泛的公众信心目标,包括金融知识,将需要额外的资源,并可能导致储备银行失去对金融稳定的关注。

公众信任目标可以通过建立所有消费者存款受到保护的观念来侵蚀市场纪律。

1月25日之前要求提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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