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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是关于曹某在2024年5月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一条高考有偿替考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对曹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另一起是关于王某某在2024年5月在互联网平台发布一条高考代考帖子,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对王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于有偿代考行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刘研表示,如果发布有偿代考信息的人确实在经营该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在代考未发生的情况下,涉嫌非法经营。如果代考行为已经发生,则参与者不仅涉嫌非法经营,还可能构成代替考试罪。如果发布有偿代考信息是虚假的,并且目的是为了骗钱,那么涉嫌诈骗。
刘研指出,作为代考行为的买方,即考生、考生家长或其他与考生有关系的人,涉嫌与代考者共同犯罪。即使代考并未发生,也涉嫌犯罪未遂。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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