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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如果纳税人购买房屋以出售财产或其他财产,则可以对长期投资提出免税要求。
出现的一个问题是,纳税人是否可以投资多于一栋住宅或根据第54或54F条申请免税优惠税。
在Geeta Dugal(257 CTR 208)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说,对建筑物的唯一了解是,住宅应为住宅,而“ a”一词不应用作单独的数字。根据描述,“一所住宅”。在“您的任何住所”中,任何商号的财产都存在矛盾。结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投资不止一个住宅物业来获得长期的所得税减免投资,但是,《所得税法》的修正案规定,“一所住宅”代替“一所住宅”将于2015年4月1日生效。被带来了。
但是,即使在修正案之后,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家庭购买多于一个住宅单位,那么该家庭是否可以获得长期资本利得税减免?给出的答案有两个结果。
首先是CIT与D Ananda Pasupa 309 ITR 329(kar。),过去曾是同一处所内多个公寓的分庭。在这种情况下,免税是允许的。所得税部门针对该决定提出了特别请愿书,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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