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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尿毒症,男子抚养非亲生儿子20余年,儿子失联后诉前妻索赔

2023-06-05 09:47:43 编辑:翟策鹏 来源:
导读 近日,重庆南岸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消息。一名身患尿毒症的男子在养育一个非亲生的儿子长达20余年后,儿子突然失联,不告而别。面对这一情

近日,重庆南岸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消息。一名身患尿毒症的男子在养育一个非亲生的儿子长达20余年后,儿子突然失联,不告而别。面对这一情况,男子不得不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他在抚养儿子期间所付出的各项费用,总计超过19万余元。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位男子名叫王超(化名),于1991年与前妻林艳(化名)登记结婚,并在同年9月3日迎来了一个儿子,取名王小超(化名)。然而,2002年9月18日,王超与林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王小超由王超抚养,王超承担王小超的一切费用,双方约定“无债权债务”。

然而,在离婚后的日子里,林艳多次因王小超的教育问题与王超发生争吵,并在其中提到了王小超并非王超的亲生儿子。

于是,在2008年,王超带着愤怒和疑惑,带着王小超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明确表示:被鉴定人王超与王小超并非亲生父子关系。

得知这个结果后,王超感到震惊和痛苦。然而,考虑到自己从小抚养王小超的感情,以及王小超还是个在校学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王超仍然将王小超视为自己的儿子,继续承担他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一直到他大学毕业。

然而,令王超始料未及的是,王小超大学毕业后却选择了不告而别,与王超和林艳失去了联系。而此时的王超,已经身患尿毒症,并且还接受了肾移植手术,肾功能衰竭等重病的折磨。

面对无奈的境地,王超不得不将林艳告上法庭,要求她退还他在抚养王小超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总计超过19.9万余元。

经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人格权除了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包括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本案中,林艳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了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离婚后,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转嫁给了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这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他在抚养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总计16.9万余元,并支付王超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亲子关系和抚养义务的思考。在现实生活中,亲情并不仅仅建立在血缘之上,而是建立在相互关爱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无论血缘关系如何,对于养育和教育孩子的责任,都是不能推卸的。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正视这样的问题,保护每个孩子的权益,并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和社会机制来保障家庭和睦和子女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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