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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性侵女友孙女致其染上妇科病,法院判决赔偿20000元

2023-06-01 09:43:12 编辑:屠坚卿 来源:
导读 5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以及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

5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以及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名为“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发布会介绍,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2月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奶奶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妹妹共同生活。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只有13岁,却多次在不同地点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猥亵行为。随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医院检查中被诊断出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检察院以马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支持被害人王某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且有强奸犯罪前科的人,多次长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被告人马某某的多次猥亵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除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还认为在本案案发后,从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母亲的交流和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她情绪消极。这起案件对她造成的身心创伤和影响是长期的且较难磨灭的,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合情合理的。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了2万元的赔偿金额。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太原中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给予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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