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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法院判决:撤销屈某、易某监护权,马某成为小花的监护人

2023-05-19 09:31:24 编辑:甘翠龙 来源:
导读 近日,垫江法院就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做出了判决。这起案件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屈某和易某的监护人资

近日,垫江法院就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做出了判决。这起案件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屈某和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小花是一位6岁的女孩,是屈某和易某同居期间所生。2018年2月,屈某雇佣马某作为保姆,将当时10个月大的小花托付给她照料,并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然而,不久后,屈某和易某分手,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马某的工资,只支付了3个月的工资。面对这样的情况,马某自己垫付小花的生活费用,并承担起了抚养小花的责任。此外,为了确保小花能够接受学前教育并避免她在幼儿园受到排挤和嘲笑,马某还自愿支付了小花上幼儿园的费用。马某一直把小花当作自己的女儿一样对待。

为了让小花能够入学,马某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屈某和易某的监护人资格。随后,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撤销屈某和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马某为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支持起诉的意见。

庭审过程中,易某未到庭应诉,而屈某承认多年来没有尽到对小花的监护人职责。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和易某相互推诿,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也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面,第三人马某与小花没有亲属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然而,马某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关爱,自愿承担了小花的监护责任,并在没有获得大部分报酬的情况下,自己垫付了小花的生活费用。马某的行为既值得肯定和赞扬,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也同意马某成为小花的监护人。法院根据对小花学习和成长最有利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垫江法院根据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屈某和易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小花的原则,指定了马某作为她的监护人。

这一判决再次强调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树立了明确的法律标准。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社会对于关心、保护和培养下一代的共同价值观。我们应当积极倡导并践行这样的观念,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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