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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调解“三调联动”正在试点
2008年10月07日 11:21:46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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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了解到,为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质量,节约司法成本,南昌市综治办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3种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衔接联动。目前,“三调联动”正在该市西湖区、青云谱区和新建县开展试点工作。

  简单民事纠纷立案前法院应建议调解

  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中,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暂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该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进行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则恢复诉讼,由法院依法审判。

  民事案件在法院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都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中止诉讼。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不够治安处罚的纠纷可进行调解

  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时,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的纠纷,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解。(方维芳)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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