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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30年:人民调解三十年"和"字的光大与创新
2008年09月28日 08:42:5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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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源渊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西周时期,当时的“官府”中设有“调人”、“胥吏”,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从古至今,调解制度始终在不断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调解制度踏着时代的强音,蓬勃发展,积极服务于百姓生活的各个领域。今天,“东方一枝花”正夺目绽放在中华大地。  

  今年8月8日晚,在北京奥运会精彩的开幕式上,全世界都记住这样一幕:由演员们组成的凸凹变换、各种字体闪动的立体“和”字。这个“和”字,正是中国向世界传递的一个愿望。中国五千年的悠久历史、璀璨文化的沉淀,对“和”字的解读,正是中国人心性的展露。古代中国,孔子的儒家思想一直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人民调解制度正是源于这种深厚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背景下产生并发展。

  【溯源】

  “大哥,我真的不知道该咋办?我老公打我、骂我,可我不想离婚,我还想和他过日子呀。”一个农村妇女刚走进司法所就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起来。她和丈夫从河南老家来北京7年,在朝阳区做小生意,没想到丈夫和别人“好”上了。

  “你先别急,咱们慢慢说。”司法所所长兼调委会主任乔泽梧和气地安慰她。这是今年1月18日上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司法所的一幕。那天,寒冬的北京格外冷,农村妇女的脸被冻得通红,她听到乔泽梧的话,情绪渐渐平稳下来。

  “我做了20多年人民调解,每天都会面对这种调解的场面。老百姓真的很难,他们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来找我们的。所以,当他们登门时,我们不能给人家一张冷脸,一定要热情耐心地帮助老百姓解决困难。”乔泽梧说。

  目前,全国有487万调解员,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近500万件,乔泽梧接待的只是其中一起。夫妻吵架、邻里纠纷、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物业纠纷、劳动争议……这些场景常常出现在中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为生存奔波劳碌的老百姓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都要“讨个说法”。

  “中华民族有着‘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当老百姓遇到纠纷时,特别是在农村,很多农民认为,通过法律诉讼,既伤了彼此的和气,又要耗费时间和财力,所以很多人还是愿意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问题。”这是广西桂林阳朔县葡萄镇司法所所长张发星多年从事基层工作最深的体会。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这项制度继承并发扬了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

  人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以及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确定人民调解制度法律地位的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则明确了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984年8月,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明确提出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据统计,从1980年至1985年的6年时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200多万件,平均每年600多万件,相当于同一时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倍。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又以崭新的姿态展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5年3月,司法部正式将《人民调解法》列入部立法计划。

  【发展】

  虽然2008年奥运会已经圆满谢幕,但是我们珍存了许多记忆。

  “为确保平安奥运,北京市朝阳区的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化解纠纷中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主动出击。从2001年至今,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奥运衍生的各种纠纷共调解11万多件,调解成功率95%以上。有的是奥运场馆在拆迁改造中施工方和老百姓之间的纠纷,有的是奥运场馆周边老百姓邻里或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有的是为了配合奥运环境整治中的纠纷。其中,既有邻里纠纷、家庭矛盾一些小问题,也有各种施工扰民、涉法涉诉一类的重点难点。”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局长荣容介绍。

  跨省边界历来是矛盾纠纷多发地区,在实际调解过程中,由于分属不同省份管辖,有关地方政策和规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由一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往往难以奏效,影响了跨省接边地区的社会稳定。早在1995年,河北创造性地开展“护城河工程”建设,京冀边界地区逐步建立起了县、乡、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和大事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12年来化解跨界纠纷1万余件。近年来,河北省在总结联合调解构筑北京“护城河工程”经验基础上,不断拓展范围,相继与内蒙古、辽宁、河南、山东等相邻省建立联合调解机制,促进边界稳定。2005年,河北省司法厅提出进一步拓展跨省人民调解领域,及时把行政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地处冀、辽、蒙3省交界处,有6个乡镇、20个村与辽宁、内蒙古毗邻,素有“鸡鸣三省”之称。平泉县司法局多次与辽宁省凌源市和内蒙古宁城县进行协商,分别组建了跨省联合人民调解领导小组。2006年6月12日,平泉县松树台乡营子村第一居民组与辽宁省凌源市大河北乡瓦房村冯家沟居民组,因后山的30亩刺槐林权属问题发生纷争,两地联合调委会的调解员共同进入两村展开调查。于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营子村第一居民组一次性付给瓦房村冯家沟居民组3000元,此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永归营子村第一居民组,冯家沟居民组从此以后不再干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是一个典型的老城区,常住人口近6万人,外来暂居人口8100多人,外来人口占总人口的11.9%,人口密度大。近来年,街道在旧区改造、商业网点开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居民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群体纠纷时有发生。李琴,是一名长期在基层从事调解工作并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街道干部,2003年11月,在她的努力下,街道筹建了“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在街道设立工作室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李琴说,“工作室运用联动的方式,丰富了调解手段,增强了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

  人民调解在彰显着其特殊的魅力,人民调解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在发展,社情在变化。近年来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加大,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拓宽调解领域和范围,积极参与新型矛盾纠纷的调解,预防和调解了大量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医患纠纷等各个方面的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司法部曾对45个县(区)、35个乡镇(街道)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信访部门在1999年处理的各种矛盾纠纷、办理的各种案件进行过调研,被调研的45个县(区)1999年共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办理的各种案件共1106万件,其中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办理的各种案件占总数50%(包括接近50%)的县(区)有29个,占被调研数的64.4%。35个乡镇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办理各种案件共4.5万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占总数50%以上的乡镇有18个,占被调研数的54%。

  由此可见,司法行政机关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而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的矛盾纠纷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不断丰富,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包括下列形式: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消费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小区、房地产开发区以及行政接边地区等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3.7万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8万多个,占调委会总数的81.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4.2万个;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达到8.2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2万多个,并且呈现出继续发展的势头。

  “现在的调解组织形式不仅有村居调委会、乡镇街道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还有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行政接边地区调委会、商事纠纷调委会、房地产纠纷调委会、消费者协会调委会等,有的地方还探索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和社区服务窗口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北京丰台区在长辛店医院成立了全市首家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机场街道在韩国独资企业和承制鞋有限公司成立了全市首家外资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浙江省宁波市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王珏介绍,这些探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拓展,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及时化解,防止转为刑事案件或群体事件,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目前,全国85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形成镇(街)调委会———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的三级调解网络,487万调解员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近500万件,调解成功率96%;协议履行率80%以上,达成协议后反悔到法院起诉,被法院维持率达85%。同时,全国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3万多件,涉及5万多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万多件,涉及12万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0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0万多件,涉及1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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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柴小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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