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缓刑期间又实施盗窃违法行为的被告人林某华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今年27岁的被告人林某华,系建瓯市小桥镇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可是,他恶习不改,又于今年8月10日在建瓯市区水南袜厂宿舍区内,将失主卓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摩托车盗走,并在当日销赃时被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为1170元。由于林某华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服从监督的规定,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经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人民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裁定。(李诗灿
叶建华 陈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