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案犯分工细致,趁被害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时候,抢夺他人的银行卡并修改银行卡密码,用抢来的银行卡去取钱,先后在陕西、广东两省作案数起。近日禅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件,经法院审理后,禅城区法院分别判处吴某等五人十一年半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骗取银行卡取走钱财
2007年4月27日吴某、彭某伙同张某、梁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几人,携带刀具到陕西省安塞县一街道工商银行门口的自动取款机处,见被害人吕某持银行卡在取钱,便伺机作案。几人商定梁某负责在车上接应,吴某、马某、黄某负责引开吕某的注意力,由陈某负责骗换银行卡并修改密码。当吕某发现并要到柜员机上拿回自己的卡时,见陈某正准备换卡,吕某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卡时,陈某便掏出一把小刀威胁吕某。此后几人用盗得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4000元。
之后吴某、彭某流窜到佛山市,又伙同马某、黄某、崔某等几人决定再次用此方法作案。去年10月6日13时左右,吴某等几人再次携带刀具来到禅城区石湾榴苑路的工商银行柜员机处,看到被害人潘某在持卡取钱。当看到潘某将卡插入取款机并输入了密码后。吴某走到其身后对其说话,潘某觉得此人不善,就将银行卡取了出来走了。当潘某再到该柜员机取钱的时候,黄某从潘某身后拉住她的衣袖,潘某回头看时,黄某拿着一叠钱问潘某是不是她的,马某则趁机将一张银行卡放在柜员机上,当潘某回过头看到那张卡时,以为是自己的卡退了出来。这时马某、崔某上前大声催潘某快点,潘某就拿着卡离开了柜员机。潘某走了几步才发现卡不是自己的,就回到柜员机取卡,但柜员机已经有人在操作,潘某想上前去,吴某等几人便上来围住她,不让她靠近,潘某只好到银行营业厅找工作人员,但却发现卡上已被取走人民币15600元。
暴力劫取行为构成抢劫罪
此后不久几人用同样的方法抢得被害人李某的银行卡,用抢来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4000元。几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后此案经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等几人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因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马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崔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记者刘艺明
实习生王珍 通讯员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