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
近年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对审查逮捕案件中涉案的350余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开展了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不仅确保了逮捕案件质量,而且扩大了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实现了本地与来沪未成年人的全面平等保护。据统计,2005年受理审查起诉的143名涉罪未成年人中,有16%的人被取保候审(其中来沪未成年人占2.8%);2007年涉罪未成年人总数为240人,取保候审适用率上升至26%(其中来沪未成年人占19%);今年上半年这一比例已达33%。
一、引入先进理念,充分认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的意义
未成年人是需要给予特殊关照的弱势群体,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而言,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更符合其身心特点,有助于保障其诉讼权利。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客观上存在逃跑、妨碍司法或重新犯罪的可能,为确保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减少个人在司法决定中承担的风险,司法人员往往将羁押作为首要选择,对适用非羁押措施极为谨慎;此外,现有法律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标准尚无区别、非羁押措施风险缺乏考量和监管保障措施,也困扰着扩大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司法实践,客观上造成了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适用率低且适用不平衡,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与本地未成年人相比明显偏低。为此,未检科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牢固树立非监禁刑的理念、平等保护的理念和"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殊"的理念,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以规范审查逮捕工作,提高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
二、注重改造创新,探索建立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
闵行区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少年司法中的相关经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探索工作。一是加强理论研究。撰写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的几点思考》的调研论文,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实现意义进行论证,寻找理论和法律支撑,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风险的评估内容构架提出了初步的理论思考。二是设计评估内容。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概况、保障支持条件作为主要的评估项目,又将四项内容细分为若干小项,每项设置高、中、低三种风险度,并对应设定考量分值。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设定的评估内容逐项进行分析、评判,测算每项评估内容的风险值,最后综合评估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措施的风险度。三是严格操作程序。2005年起正式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要求承办人提出是否批捕的处理意见,填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表》后,连同案卷材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一并交科负责人审核,最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经综合考量评估后,对低风险对象不予批捕,建议公安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对中风险对象给予重点关注,视情进行进一步考察、论证,考虑能否采取相关支持措施如帮教措施等来降低、控制风险,然后再作决定,以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对高风险对象一般则予以批准逮捕。
三、建立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评估机制的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的运行,闵行区检察院健全和完善了相关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开展全面调查,为准确评估提供依据。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电话询问调查、委托社工调查等多种途径对每一名涉案的未成年人开展全面的社会调查,对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考察,科学评估。二是完善操作规程,使评估机制更为科学合理。评估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未检科又先后制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操作规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办法》等,使得评估机制更加规范和科学。三是开展不捕后帮教,为非羁押措施提供保障。为防止非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缺乏有效监管而脱保甚至再次犯罪现象的发生,对经评估后做出不捕决定的未成年人,及时会同公安机关以及社工站、青保办、学校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帮教小组,开展针对性的帮教工作。近三年来,由区院做出不捕决定的26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教育考察后,无一人脱保也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扩大工作成效,不断推动评估机制向前延伸
闵行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建立相关工作制度,逐步将评估机制前置到公安侦查阶段。一是推进评估机制的向前延伸。闵行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若干规定》,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具体条件,还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行性评估前置到公安侦查阶段。二是建立监护帮教考察制度。重点对来沪未成年人的监护帮教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并制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帮教情况考察表》。在此基础上,还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使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阶段前移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不仅相对延长了考察时间,又确保了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三是推动观护帮教工作的全程衔接。针对取保候审对象在侦查阶段因不能及时接受观护帮教而出现脱保和重新犯罪的情况,我院与区公安分局、区社工站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考察及衔接工作的规定》,使未成年人接受观护帮教由检察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实现了闵行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全程化衔接、全程化帮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
陆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