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31日电(记者范春生)34个人,在3年多的时间里盗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价值约160万元的钢材,并形成盗窃—
—运输——销赃一条龙的“产销途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当地这起国有企业特大系列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陈硕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34名被告人中,有13名是这家企业的员工,其中陈硕标是一名司机。除陈硕标外的其余33名被告也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
2007年3月19日上午10时,鞍山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保卫部接到报案,称厂内一车间发生一起盗窃案,存放在厂内院里南墙下的24块铜板以及4块修复的冷却紫铜板不见了。当天,警方成立“3·19盗窃专案组”。3天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曹某被抓获归案。
通过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又有惊人发现。原来,该企业已经发生25起厂内系列盗窃案,涉及人员总共达34人,其中仅企业司机陈硕标一人就参与作案21起,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硕标等从2004年7、8月开始,直到2007年3月的3年中,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企业的钢材等物资,采取运输中途转卸、直接盗窃等手段,买通保卫部的警卫人员将被盗物品拉出厂外,并销往相邻的辽阳等地。34名被告人先后实施盗窃活动26起,盗窃钢材、铜板、生铁等物资300多吨,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在这其中,陈硕标参与作案21起,分得赃款17.7万元;参与职务侵占2起,侵占物品总价值2.3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此外,他还参与结伙行贿一起,行贿额3万元。
据悉,34名被告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陈硕标在这一盗窃团伙中明显处于主要地位,为主犯,应予严惩,为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