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治理 >> 打击犯罪
凶犯刑满后向受害者索要“补偿费”被杀
2008年06月20日 08:20:0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打印 关闭 

  新华网广州6月19日电(记者 孔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5年的凶犯赵国平刑满释放后,又向当时的受害者秦祖移索要“补偿费”,秦祖移怒将赵国平用刀砍死后到公安局自首。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秦祖移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秦祖移在东莞市虎门镇博头村经营时装厂期间,因工资支付与该厂员工张兵发生矛盾,后张兵找到赵国平(湖北监利县人)等人帮忙,赵国平伙同数人于同年6月27日凌晨持刀窜到时装厂将秦祖移砍成重伤(七级伤残),赵国平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秦祖移事后将工厂迁址、改名后继续经营。200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的赵国平伙同他人找到秦祖移,勒索2万元“补偿费”,并威胁如果不给钱将对秦祖移及其家人不利。同年7月28日16时30分许,秦祖移向派出所报了案,同时也准备了1万元现金准备给赵国平,以摆脱其纠缠。当日19时40分许,赵国平到秦祖移办公室收钱,秦祖移要求赵国平签一份协议保证以后不再找其麻烦,赵国平予以拒绝。秦祖移遂拿出一把事前准备的砍刀砍击赵国平头部、肩部等部位,将赵砍死。

  案发后,秦祖移立即携带作案工具到威远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秦祖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依法予以惩处,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考虑到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赵国平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责任,被告人秦祖移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案发后其亲友积极赔偿赵国平近亲属的损失,相比较其他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而言,秦祖移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故在量刑时,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秦祖移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害人家属也没有提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相关稿件:
·内蒙古宁城县“2.27”雇凶杀人案告破 5嫌犯落网 (06-18)
·山西运城畜牧局原副局长张斌雇凶杀人终审被判死刑 (04-05)
·广东省雷州市第二中学发生凶杀案3死4伤(图) (02-26)
·广东徐闻因凶杀案停课的赤岭小学复学 伤者正在治疗 (06-15)
·深圳千万富豪之妻涉嫌买凶杀夫 六子女向母索赔 (12-10)
·权磊被砍案告破 三嫌犯落网供认因情雇凶杀人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