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建国以来查获的最大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新昌贩卖毒品海洛因8千多克,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王伯建、吴少宇均被判处死缓;另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新昌与被告人王伯建合谋,商定由李新昌负责联系购进毒品,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2007年3月20日下午,李新昌在梧州市接到了由他人从中越边境运来的17块高纯度的毒品海洛因,把其中6块约2100克交给王伯建贩卖给他人或再转交给他人销售,其余的毒品拿到其私人别墅收藏,并分别与被告人吴少宇、李定院、李军联系销售毒品事宜。吴少宇打算将毒品海洛因贩卖到广东省广州市,同月22日,李新昌驾车将毒品交给吴少宇胞弟吴少坤。吴少坤在准备乘车时被抓获,在其携带的旅行袋中搜出毒品9块,净重达3100.5克。同日晚上,李新昌、李军2人在梧州市文化中心广场附近交易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毒品共406克。李定院则在李新昌住处等待和李新昌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李新昌住所搜出毒品2499.17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新昌、王伯建、吴少宇、李定院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进行贩卖,吴少坤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李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数量达54.9克,其行为也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吴卓贤 莫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