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到外地打工,丈夫则怀疑妻子与房东有染,愤而持斧行凶,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恶性案件。5月9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该起恶性杀人案凶手韦宗福执行死刑。
被告人韦宗福,系河池市东兰县隘洞镇人,其妻子陈某某于2006年2月到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罗善光家打工。同年3月21日晚7时许,韦宗福来到罗善光家找妻子陈某某回家,并与罗善光、罗宝当、罗海球、罗道江夫妇、罗善强等人吃饭,期间,韦宗福叫陈某某回家,但陈某某拒绝回去。后罗道江夫妇离开罗善光家。9时许,韦宗福到柴房叫陈某某回家,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拉扯后,韦宗福即从柴房里拿斧头朝陈某某头部猛砍,又持斧头进伙房朝罗善光、罗宝当、罗海球头部猛砍,接着又砍罗善强,罗善强避开后跑走。闻讯赶到现场的罗道江将韦宗福打伤后制服。
罗善光被砍后当场死亡。罗宝当经医治无效于2006年3月30日死亡。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宗福因与妻子有矛盾而持斧头对妻子及多名在场人不计后果的砍砸,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韦宗福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不贷。故该院判决:韦宗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韦宗福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人为,上诉人韦宗福持斧头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严惩。对于韦宗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提出被害人罗善光勾引韦宗福的妻子陈某某,是引发本案的原因,有过错责任;韦宗福是在受到罗善光及其家人攻击的情况下,才夺过斧头砍人,有防卫性质的理由。经查,韦宗福的妻子陈某某是自己从东兰到罗善光家打工,吃住都在罗善光家,罗善光与陈某某系雇佣关系,无充分证据证实罗善光与陈某某同居。韦宗福因其妻子不愿意跟其回家而迁怒于他人,持斧头突然行凶,不计后果地连续砍击四人的要害部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韦宗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因此该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