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4月28日电(记者周立权)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立良杀人、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农安县合隆镇村民刘立良杀死村邻6人、杀伤村邻十余人、抢劫两起,手段残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立良,1969年5月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5月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1日中午,刘立良在农安县合隆镇市场附近饭店与姚文达等人喝酒时,与姚发生口角。随后,刘立良在市场购买了一把菜刀,回到饭店继续与姚争吵,姚文达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刘立良,刘立良夺下尖刀,用买来的菜刀及夺下的尖刀,朝姚文达头、胸部砍、刺数刀。将姚文达致伤后,刘立良租乘一辆摩托车携带尖刀和菜刀返回农安县合隆镇孙窝卜村前张家屯,对自己早已准备杀害的屯邻进行报复,先后致被害人张殿英、张殿芳、王桂芬、张艳峰、刘春艳、芦金凤6人当场死亡,并致多人受伤。随后,刘立良又持刀劫持正在修路的司机刘学驾车拉其逃跑,因动作慢,用菜刀将刘学砍伤,刘学下车逃离。刘立良又劫持司机刘树坤驾驶的拉料车,用刀威逼刘树坤驾车逃跑,途中将刘树坤的手机抢走,后刘立良隐藏在本屯附近的玉米地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立良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立良杀人后,在逃跑途中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立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外,刘立良还被判给予众多受害人或其家属数额不等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