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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帮忙"捞人"为名骗财60万 一男子获刑13年
2008年03月20日 14:22:3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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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帮助捞人为名,诈骗他人60万元。3月19日,一名自称可以帮忙捞人的“骗子”被告人史进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3年。

  2006年3月,被害人柴先生的亲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被害人柴先生通过老乡韩宏新(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张春华(另案处理),后柴先生通过张春华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史进,并通过史进认识了陈长虹(另案处理),被告人史进及张春华、陈长虹等人均称能够为被害人柴先生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在与被害人柴先生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史进提出需要前期办事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由张春华、韩宏新到柴先生家中取款。

  2006年7月7日,张春华、韩宏新在苏州桥大河庄苑4楼一房屋内,收取被害人柴先生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史进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史进及陈长虹、张春华等人,再次以为柴先生的亲戚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办事费用为由,在左家庄中街6号力鸿花园一房屋内,骗取被害人柴先生人民币50万元,后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并长时间躲避被害人的追讨。2007年3月2日,被告人史进被被害人柴先生扭送至公安机关。

  庭审中,被告人史进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史进辩称,自己只是引荐了陈长虹给柴先生办事,并没有承诺为柴先生办事,2万元是事后其收到的,自己没有向柴先生要10万元。那50万元是陈长虹要的,这钱是借款,自己只是帮忙签字做个保证。

  被告人史进的辩护人称,涉案10万元诈骗款的提出、收受与史进没有关系,史进只是事后分得2万元,而涉案50万元款项系借款,史进只是保证人,他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不知情,而且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此认为被告人史进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未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史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第一,被害人柴先生的陈述及证人韩宏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史进向被害人柴先生做出了虚假承诺,答应帮助办理取保候审;第二,柴先生及韩宏新均称是被告人史进向柴先生提出需要1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结合张春华与韩宏新签写欠条的情节可知系张春华与韩宏新到柴先生家取钱,后与被告人史进分赃,因此,被告人史进对其骗取柴先生10万元之事不知情的辩解并不成立;第三,柴先生、韩宏新均称被告人史进提出还需要50万元用于捞人,史进的供述亦证实这5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收取,用于捞人,但实际上却挪作他用,结合史进等人逃避还款、躲避被害人的情节,即便采用了借款的方式加以掩盖,亦不能否定史进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

  综上,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史进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柴先生虚构事实,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被害人钱财,对被告人史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害人柴先生欲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故其被骗款项应予追缴没收。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史进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史进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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