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缓刑帮教工作,从根本上扭转缓刑罪犯有人判无人管的局面,2007年,金凤区人民法院于出台《缓刑帮教工作暂行规定》,围绕如何准确适用缓刑、开展罪犯帮教等问题,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缓刑运行制度,效果明显。
一是建立缓刑帮教专管员制度。选择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热心罪犯帮教工作的法官作为缓刑帮教专管员,专门负责对拟判处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前考察和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开展判后帮教工作,根据公安机关的缓刑考验意见决定撤销缓刑或宣布缓刑期满。专管员从量刑到宣告期满的各个环节负责把关,认真落实帮教措施。刑事审判庭每月对缓刑帮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讲评,年终考评。对责任心不强、帮教工作不利的缓刑帮教专管员,及时撤换,确保制度落实。
二是建立宣告缓刑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分别管理的量刑机制。为了正确适用缓刑,金凤区法院提出罪犯缓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审查的量刑思路。即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缓刑形式要件的审查,对罪当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提出可以适用缓刑建议,缓刑帮教专管员根据主审法官提出的建议对拟判处缓刑的罪犯实质要件进行审查。通过考察罪犯亲属及所在社区(单位)帮教措施能否落实,罪犯在社区(单位)的一贯表现,社会评价如何等,对"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判断,出具是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书面建议,作为法庭宣告缓刑的依据。没有缓刑帮教专管员意见或建议,不得对罪犯宣告缓刑。为此,专门制作了缓刑帮教专管员意见书、缓刑法令告知书、缓刑帮教回访笔录、缓刑帮教庭长告诫谈话笔录、单位缓刑帮教承诺书、亲属缓刑帮教承诺书等。
三是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对缓刑罪犯的法律教育。宣判缓刑后,法院刑事审判庭向罪犯发出缓刑法律告知书,使其明白判处缓刑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缓刑判决生效后,刑庭庭长对每一名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一次告诫谈话,要求其珍惜机会、认真改造。法院还选择被宣告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实施违法行为,被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的鲜活案例,编写成教育材料,发给罪犯及其亲属,对其进行警示教育,使其悔罪服法。
四是建立缓刑罪犯帮教网络体系。为了更好地对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帮教,该院建立以法院为中心,公安机关、罪犯亲属、罪犯所在社区(单位)共同参与的帮教网络体系。宣判后,法院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的执行机关对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与负有帮教责任的亲属、社区(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缓刑罪犯的现实表现,并对缓刑人员进行定期回访。通过罪犯亲属、所在社区或单位,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多层次、多角度的帮教,较好实现其改过自新。2007年以来,该院共对102名宣告缓刑的罪犯逐人核查,建立缓刑帮教档案,并进行跟踪帮教,至今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宁夏综治办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