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同是过路人,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别人随意中看了他一眼,他就心里不痛快,掏出随身带的折叠刀,捅向对方……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悲剧的发生。2月25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进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马进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等五人经济损失9071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马进虎和一个朋友喝完酒后,商量去一家旅社看别人打麻将,在当二人行至客运中心一门洞处时,碰到被害人杨某,马进虎以杨某拿眼睛看他为由,上前对其推搡。杨某随后就往客运中心院内跑,马进虎和朋友一起在大门处追上了杨某,二人将其往客运中心外面拉,杨某不从。马进虎在追打、拉扯中,从裤子口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朝杨某右侧大腿内侧猛刺一刀,后持弹簧刀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单刃刺器作用于右侧腹股沟处,致右侧股静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进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法庭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进虎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杨某素不相识,却因琐事故意挑起事端,追打杨某并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深;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至今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实际悔罪表现,无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进虎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庭综合以上情况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刘万青
杨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