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远镇在总结完善"警司联调"机制的基础上,将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所和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有效整合,建立了"三方联调"工作机制。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村调委会填写转办单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调解不成功的,以函的形式移送法庭进行诉讼处理;对法庭受理的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能调解处理的诉讼案件,以委托调解函委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后以回函告知法庭,调解不成功的再以复函转法庭处理;人民法庭对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性质给予法律确认。
"三方联调"机制的建立,达到了减诉、解纷、止争、促和的目的。一是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实行"三方联调"以来,镇村排查调解矛盾纠纷41件;司法所调解15件,移送法庭调解2件;法庭委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调解10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二是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三方联调"机制运行以来,为群众节省诉讼费用5万余元。三是节省了司法成本。据统计,2007年以来柔远法庭共受理案件165件,同比下降30.2%,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四是促进了社会和谐。通过建立"三方联调"机制,避免了因打官司致使矛盾激化,改善了邻里关系。(宁夏综治办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