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间矛盾,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更需要合情合理的调解。情与法的相辅相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构成。”说起大调解工作,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副局长张谢定的观点颇有些理性色彩。
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专职化
“我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家务做得不如以前多,可我媳妇也不应该说我连佣人都不如啊!”一位老妇人刚踏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就哭起来。
长期活跃在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积累了丰富调解经验的李琴,是上海市人民调解专业化的一个突出代表。“您先坐,有什么委屈,跟我说。”李琴赶忙扶老人坐下,倒了一杯水,细细询问缘由。原来老人没有工作,多年前老伴去世后,一个人好不容易把儿子拉扯大,谁知“儿大不由娘”,娶来的媳妇老嫌婆婆家务做得少,说还不如雇个佣人。“我几次气得都想开煤气自杀!”老妇人要李琴帮她讨个公道。李琴先是一番疏导,又替老妇人出谋划策。终于,等老人再次登门时,一扫之前的阴霾,带来了阵阵欢笑。这样的例子在李琴那里不胜枚举。
近年来,上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了一批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热心公益服务的调解干部、街道司法干部、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公务员以及律师等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调解员,使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转变为专业化、专职化的现代调解组织。上海全市19个区县已经全部组建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10个街道、乡镇全部建起了“人民调解工作室”。
轻伤害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
“要不是有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司法新模式,我这次的‘跟头’可就摔大了。”杨浦区国顺路上的市民小郑感叹地说。因为他居住的老房子隔音差,楼上邻居老胡对他家那台吊扇发出的噪音一直很有意见。不久前,两家又为这事互不相让吵闹起来。争辩厮打中,小郑出手过重把老胡打成了轻伤。就在小郑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悔恨不已、忐忑不安的时候,检察机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至五角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小郑向老胡真诚地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消了气的老胡也表示不再追究小郑的刑事责任了。一场风波就这样烟消云散,两家邻居又和好如初。
2006年5月,上海公检法司4家联合出台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推动了此项工作在全市的开展。以往,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虽然可以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解决,但往往无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还可能给加害人带来终身难以摆脱的“后遗症”,为一时冲动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截至2007年第3季度,上海市各区县各级调委会已接受委托轻伤害案件842件,赔偿金额合计约1542万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776份。
基层法院都有“人民调解窗口”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递增,其中许多都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普通矛盾纠纷。为此,上海法院为参与社会大调解工作制定了“调审适度分工、以审前调解为主、随机调解为辅、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基本工作思路。
现在,上海所有基层法院都设立了审前“人民调解窗口”。在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里,记者看到,“窗口”有7名忙碌的人民调解员,3名是退休高级法官,另4名则是长期从事调解工作的资深调解员。根据市高院和市司法局的联合规定,凡离婚、“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小额借贷、相邻关系、改变抚养、解除收养、邻里损害赔偿7类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均可进入“窗口”调解。根据这项规定,诉前接受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无需支付费用;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还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区县司法局聘请;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从2008年起,上海还将全面推广人民调解介入协助执行网络机制。当法官下社区执行生效判决时不再是“孤军作战”,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将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促成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和解。
调解介入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在普陀区卫生局的一间办公室门口,挂着一块“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就是这个只有5个人的工作室,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顺利调解了区内的66件医患纠纷。
将医患纠纷纳入调解范畴并成立专业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从2006年开始,上海积极探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目前普陀、浦东、徐汇、青浦等区相继建立了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7年共接受医患纠纷咨询325次,受理医患纠纷132件,成功调解97件,成功率73%,累计赔偿数额达到400多万元。
与此同时,上海还大力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拓展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逐步在消费者保护权益委员会、保险同业公会、个体工商业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物业管理协会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聚集的特定区域建立了各类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该行业、该领域发生的纠纷。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与行业协会调解以及社会专业组织参与的有机结合,极大地增进了社会和谐。(记者
刘建 通讯员 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