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密切配合,为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瞄准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刑事受害人利益补偿机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工作,尽量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治安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刑事犯罪案发特点和规律,针对办案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情况反映形式及时向上级院报送信息,对案发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防范的意见,督促其完善防范机制,积极整改。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调查研究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规律,提出防范对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
同时,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坚定不移的态度,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在国有企业中侵吞国家资产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同时,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处与预防的有机结合,做到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严格、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保护经济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是群众关注和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此,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效果,坚持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强化监督机制,查处司法腐败。首先加大刑事立案监督,监督执法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同时,加大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的现象,增强监督实效。其次加大侦查活动监督,通过严格审查案件,及时发现漏罪漏犯,依法追捕追诉。加强对侦查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最后加大刑事审判监督,要重点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工作,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和超审限等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者,无论涉及到谁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强化监督措施,注重监督实效。探索建立重大监督案件报告、通报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重大、有影响案件的监督情况,以排除干扰,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把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专项监督力度,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成效。(文/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王国熹
、李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