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11日电(记者王圣志)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暴力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6年10月12日22时许,王振林、孙宏伟、周赛赛三人酒后乘出租车,经过阜阳市颍西镇红绿灯路口时,看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民警李宝军等三人在巡逻,遂无故对三名民警进行辱骂,后下车离开现场。
当晚,王振林提议殴打民警,孙宏伟、周赛赛表示同意。三人在一家防盗窗店购买三根直径为12毫米的钢筋棍,三人各持一根,四处寻找巡逻民警。当李宝军等三名民警巡逻至阜阳汇鑫家居广场时,被王振林、孙宏伟、周赛赛发现,三人持钢筋棍追赶,王振林首先追上李宝军,
用钢筋棍将其打倒,随后王振林、孙宏伟、周赛赛又持钢筋棍,继续对倒地的李宝军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宝军头部左颧骨被打折,左臂被打成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学鉴定:李宝军的损伤为重伤,构成六级伤残。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孙宏伟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三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王振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周赛赛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三被告人须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670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