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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2007年11月28日 17:09:46  来源:中国平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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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网消息:近年来,杭州市围绕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结合学习创新"枫桥经验"、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从"立法规范、组织覆盖、机制推动"三个层面,大力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以来,全市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万多件,调解成功58000余件,调解成功率为96。8%,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900余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70余件,防止民转刑450余件,制止群体性械斗300余起,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从法制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运作轨道

  2002年,中办、国办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委立即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深入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强调要尽快出台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在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历经三年的立法调研,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条例》在以下六个方面有新的突破:一是明确规定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的来源和支付渠道,从而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杭州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短缺问题。二是规定可以采用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乡镇、街道设立,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设立四种形式成立调委会,突破了以往只能设立村民、居民委员会调委会的限制,这对于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结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三是规定人民调解员可以兼任和选举产生外,增加了聘任制,同时可根据需要聘任调解信息员,从而满足了新时期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四是突破性地规定调解纠纷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并专门对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使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得到切实增强。五是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履行以及救济等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极大提高了调解质量及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六是规定可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纳入调解受案范围,对于拓展调解领域,扩大调解面,构建"大调解"格局,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条例》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杭州市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优势作用。一年多来,财政对调解工作指导经费的拨款逐年增长,2006年全市财政拨放各类调解经费约240余万元,其中直接用于补助、奖励调解员的经费达50余万元,极大地调动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2006年全市调解的矛盾纠纷数量较2004年增长26%,其中涉及征地拆迁、企业转制、土地承包、损害赔偿等的增幅为38%。

  二、加强和拓展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体制中凸显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

  一是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筑好基层社会的第一道防线。抓住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的有利时机,按照"四有五无"创建工作要求,针对各地乡镇撤并、村(社区)换届选举、撤村建居及施行村级社区化管理等情况,及时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调整人员结构,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并积极争取每个调委会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乡镇(街道)调委会设立调解庭,其他调委会设立调解室,同时建立了村小组、社区楼道调解信息员队伍,努力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落实了三级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摸清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情况,对本地的重点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以及对本地的归正人员、失足青少年、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上访专业户等特殊群体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着眼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尽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矛盾不上交。

  二是重点发展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大型集贸市场、毗邻接边地区的调解组织。针对杭州市经济发展较快、企事业单位内部矛盾不断增长的状况,结合"综治进民企",依托工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市总工会、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规定职工在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百人以下的至少设调解信息员1名;千人以上的应设置专用调解室,千人以下的要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注重调解组织与企事业工会组织的结合,做到人员力量上整合、工作开展上互动,着重化解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到2006年底,全市企事业调委会达1517家,较2004年底增长72.7%,为及时化解企事业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多、跨地区多的实际,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有的还专门聘请外来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加强毗邻接边地区之间的联调工作,包括邻县之间、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及与邻省之间的接边联调,落实了定期例会、联合排查、重点联调等制度。临安市牵头组织安徽及省内8区、县(市),由各地政法委和公检法司5家参加,共同签定《打造平安边境协作纲要》,较好地解决了毗邻地区的矛盾纠纷。针对杭州市城区各类专业市场、大型集贸市场多的特点,我们加强了各类市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目前,全市较大型的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基本都建立了调解组织。

  三是积极探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新型调解组织及专职化调解组织建设。在重点推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同时,全市各地结合实际,依托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加强了与公安、劳动、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纠纷联调,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结合。如西湖、江干等地与公安建立警民联调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治安赔偿案件及其他突发纠纷;余杭区司法局与交警成立了交通安全事故调解委员会,参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萧山等地与劳动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探索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相结合的途径。市司法局及时将信访部门关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情况通报有关区、县(市),引导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参与调处。探索建立专业、职业调委会建设,尝试以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医患纠纷等专业程度较高的调解工作。在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和康桥镇建立了具有职业化调解组织雏形的"大土工作室"和"瑞龙工作室",使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凸显基础性地位。

  三、探索创新人民调解新机制,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推广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模式,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杭州市2万余名调解人员有近一半在农村,由于调解人员的补助和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支出费用得不到补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出现了"可调可不调的不调","可管可不管的不管"等消极现象。为此,杭州市于2005年在建德开展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试点工作,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成功与否、难易程度、工作质量等,以计件的形式,由县级司法局按每件2元-100元的标准,按季对调解员实施奖励,奖励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县级司法局年终对各调委会、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奖代补"激励模式的试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杭州市于2006年及时在全市推广了这一做法,有效解决了调解工作中最困难的经费问题,特别是保障了广大调解员的调解补助经费,极大地激发了调解员的积极性。2006年,全市各类调委会调解纠纷近4万起,比上年增加15%。各地普遍将绩效考评体系引入人民调解工作考核中,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规范化水平的提高,激发了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活力。"以奖代补"做法体现了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达到了花小钱买大平安的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了周永康等中央和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是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结合"的新机制。为促进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紧密衔接,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2006年起,杭州市以拱墅区为试点,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聘用专职人员坐班和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轮流值班参与案件调处,建立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备案制度、履约监督制度和联合考评制度,推行民事纠纷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与互动实践,形成良性互动,有效地化解了纠纷,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最重要的是方便了群众,大大减轻了诉累。同时,通过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基层调委会三者之间形成的互动平台,使更多的人民调解员直接接触到司法过程,在观摩庭审中进行规范化训练,促进了整体素质的提高。今年8月,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推进人民调解与民事立案审判良性互动经验交流会,把"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推行民事纠纷诉前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创新举措在全市全面推开,并下发专门文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目前,全市13个区、县(市)已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浙江省综治办)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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