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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警方破获"案中案" 80万假发票牵出索贿案
2007年11月24日 16:17:08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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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万元假发票案顺利告破,谁曾想到,案情峰回路转,又牵出一起神秘的“案中案”。嫌疑人自以为天衣无缝,最终仍然免不了功亏一篑,东窗事发——

  “老朋友”开出80万假发票

  2007年3月,思明区国税局。

  时间一秒钟一秒钟过去,面对眼前的一叠运输发票,税务人员的脸色越来越凝重。

  鉴定结果终于出来,大伙儿不由倒吸了一口气——“这80多万元发票,全都是假的!”

  “快!把刚才拿这些发票来抵税的单位找出来!”很快,T公司——一家金属贸易企业的名字,出现在税务人员的眼里。此时,T公司的财务人员正揣着近6万块钱的抵税款赶回公司……

  税务部门很快报了警。案件被移交到集美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手上。不过,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其实T公司也挺冤,假发票也是别人开给他们的。

  开票的是A公司,T公司长期委托运输金属货物的一家货运企业。按照规定,T公司收到的运输发票,可以用来抵扣7%的税款;可让T公司没想到的是,“老朋友”这回给的竟是假发票!

  千里北上石家庄购买假发票

  当一叠假发票扔在A公司法人代表田老板的面前时,田老板顿时瘫倒在地。心中有鬼的他,对于开出假发票的犯罪事实,一点儿也不敢辩驳。

  原来,这批假发票是田老板专门北上千里,到石家庄买来的。不过,起先他购买假发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逃脱税款。可田老板千算万算,就是漏算了T公司要拿这些发票去抵税,而这些足以乱真的假发票又很快就被税务部门看穿……

  “悔不该不用真发票。贪图这点小利,我真是糊涂啊!”田老板捶胸顿足。

  真相似乎就此大白。令人没想到的是,此案另有玄机。随着集美经侦大队的深入调查,一起“案中案”慢慢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私会客户密谋“暗杠”公司的钱

  25岁的小陈是T公司的一名业务员,长得挺帅,人又机灵,让他在公司里颇得器重;可惜的是,这个前途挺光明的小伙子有些不切实际,天天做着发财的梦。

  当了五年的业务员,小陈觉得,还是和田老板交易最为愉快。最近两三年,公司交给他的每笔运货业务,他总是最先想到田老板;两人的私交,也因此越来越密切。

  彼此心意相通,一些事便水到渠成。于是,两人在一次秘密会见中,一个大胆的计划被提了出来……

  根据市面上的明码标价,T公司委托运输公司从厦门运往深圳的货物,原先每吨要付220-350元钱;不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运输公司之间互相压价,如今每吨只需180-220元就够了。可是,小陈的老板并不清楚这个变化。

  按照小陈和田老板的秘密协定,两人按180-220元/吨的价钱成交;不过,小陈上报给公司的价格,仍然是220-350元/吨。这样,田老板就能净挣一大笔差额价钱了;而作为“答谢”,他将按一定的比例提供给小陈一笔相当可观的回扣。

  根据警方事后的调查,小陈先后从田老板那里拿了10多万元回扣,目前已查证的就有5万多元。

  “完美阴谋”意外东窗事发

  这是一个你情我愿的“完美阴谋”,只要小陈不说,田老板不说,一切似乎便无懈可击。没想到,一个小小的漏洞,终于让两名“阴谋家”东窗事发。

  按照田老板的逻辑,既然业内的成交价是180-220元/吨,他自然只能按这个价钱开具发票;可这么一来,小陈就没法跟公司交差了。于是,田老板一横心,干脆北上石家庄买下一批假发票。

  出事的,恰恰就是这批假发票。集美警方在调查中敏锐地发现,田老板购买假发票的目的也许并不仅仅是逃税那么简单!在民警看来,T公司和A公司不符常理的高价成交,处处透露着可疑之处。几番心理交战,田老板终于败下阵来,交代了向小陈行贿、一起“暗杠”T公司的钱。

  然而,就在此前警方到T公司调查假发票一案时,小陈已看出不对劲,趁着阴谋尚未暴露,赶紧辞了职,逃之夭夭了。

  在进行了大量调查后,集美经警发现,小陈先是逃到上海,后来又逃到昆山,目前正躲在一家贸易公司打工!机不可失,在集美经侦大队副教导员的带领下,3名民警立即启程,赶往昆山缉拿逃犯。

  7月8日,小陈被民警带回厦门;近日,他已因涉嫌索贿被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而目前已取保候审的田老板,也将因为虚开发票和行贿受到法律的制裁。

  【说法】

  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剑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这起案子,小陈很可能已在不知不觉中,成为我市首个被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的对象。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将以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于11月6日起施行。小陈恰恰就在这时候,撞到了“枪口”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来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较为合适。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相应有所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记者 黄圣达 通讯员 吴逸轩)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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