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款】票款丢塑料桶躲监控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在点钞中心更衣室更衣时,对周玉玲等人说:“现在公司奖金分配不公,大家干脆自己搞点钱。”
夏湘莲的话得到了在场同事的赞同。
于是,为了带出更多的钱,她们将目光盯上了1元、2元面值的纸币为作案对象。由周玉玲等人在复核营运款总数的过程中,根据每日清点的“漏点”票款总数确定当天偷带数额,并用打手势、说暗语的方式告知夏湘莲和李孝春等人。
夏、李获知情况后,便将当天要偷带的成捆票款丢到工作台下塑料桶内,然后二人佯装弯腰在地上拾硬币,躲过监控器的监控,将塑料桶内成捆的现钞藏在身上或插在特制的袜筒里,待下班时,秘密带出点钞中心。尔后来到公司大门外的小巷里或夏湘莲、周玉玲家里及点钞中心更衣室等地点,与大家私分。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提出:“搞小额票面(指1元、2元纸币)太麻烦,不如搞5元面额的,这样方便,还可以多带钱出去。”
自此,刘利群便按照夏湘莲与李孝春的安排,将捆好的5元面额纸币递给周玉玲,周随后将该票款丢进工作台下的塑料桶内,夏湘莲、李孝春则用同样方式将票款偷带出点钞中心。
【查处】17人被判1人外逃
2006年6月2日,这一将票款偷带出点钞中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此案随后被侦破,在侦办期间,夏湘莲外逃。
办案机关随后查明,从2001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李孝春等24人(不含在逃的夏湘莲)利用复核公司营运票款之机,将营运票款秘密盗出点钞中心进行私分,共同贪污公司营运票款共计82.93万元。其中李孝春得赃款8
万元,周玉玲、刘利群等另23人分别获得4.25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赃款。
2007年10月11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分别以贪污罪判处李孝春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另有潘建华等7名被告人因贪污数额少,被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