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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刑法警戒线划在何处
2007年10月30日 08:02:16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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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论衡》:企业融资:刑法警戒线划在何处

主持人:曾宪文 检察日报法律经济部记者

承办方: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创新委员会 时间:10月20日

嘉 宾:

朱松林 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创新委员会秘书长

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工践 人民日报社高级记者

一、 融资可否视为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

主持人:各位嘉宾,下午好。本期《民刑论衡》探讨的是企业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之所以要探讨这一话题,乃因融资是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客观需求,这种客观需求往往具有穿透管制创造相应供给的市场力量,而非法集资只是法律对企业融资的主观评价。这种主观评价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合企业的客观需求,是一个关乎经济发展与金融状况的关键问题,也是决定其自身能否在市场上得到有效实施的核心因素。从我国目前企业融资的现实情况看,两者之间的适合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在此,首先请大家分析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融资是不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

朱松林 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创新委员会秘书长

朱松林:融资环境,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关系其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约企业生存和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的瓶颈。可以说,融资是企业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如同一个人要吃饭一样,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但在目前,我国的融资环境在总体上是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首先,传统的融资渠道——银行贷款,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基本上是关闭的,这不仅与企业的“非公”身份有关,也与目前中小企业的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有关;其次,证券市场融资,即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债券,对中小企业而言也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因为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还必须达到数千万元的资本金要求;第三,基金不发达,除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像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都没有建立,即使拥有很好市场前景的项目,中小企业也无法获得投资;第四,民间贷款法律风险过大,由于我国对金融实施了比较严格的国家控制,加之有关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尚未出台,企业向民间融资很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如果我们承认融资是企业的基本权利,那么我们就应该保障企业在现实中能够实现和享有这种权利。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很少从这个角度去认识企业的融资权,尽管国家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证监会也在酝酿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满足各类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但这一切还待我们去具体落实。

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朱少平:现代企业经营的特点是集合经营,即集合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这既是现代经济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金融之所以存在的客观原因。与之相应,法律必须顺应这种市场趋势。其中,承认和落实企业的融资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建立证券市场,允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设立投资基金和资金信托等等,就是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实现企业的融资权。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资金之于企业,犹如血液之于人体。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企业经营越来越呈现出两个趋势:一是资金密集型企业越来越多;二是负债经营越来越明显。企业融资完全可以视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例如,《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有权出借资金给他人,有权以其资金投资或者再投资,并取得和占有相应的动产和不动产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主流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大都确认了公司的融资权。实际上,企业融资的权利范围和自由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一国资本市场成熟状况的试金石。毕竟,需求决定供给是市场经济永恒不变的规律。从法律改革的角度看,我们要本着鼓励投资兴业与保护交易安全互相兼顾的基本理念,进一步优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法律环境。建议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实现融资手段的多元化。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王守安:合法地进行融资是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融资是企业成立的前提,也是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在现阶段,我国的融资渠道并不畅通,一方面是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一矛盾,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解决。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其实,承认融资是企业的一种权利,意义并不大,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条件的,企业享有融资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随意融资。相反,无论是否为一种权利,企业融资都必须依法进行。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世洲:融资只是现代商业活动的一种手段,能不能说是一种权利?如果说,自由是一种权利,那么企业的融资当然也是一种权利。不过,自由总是受到限制的,融资也不例外。既然融资必须依法进行,那么讨论其是否是企业的一种权利,对解决相关问题的作用并不大。

主持人:承认融资是企业的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基本权利,其价值主要体现在规范意义上。这道理,如同我们为什么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一样。此外,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某些新型的融资行为并未作出规定,在判断这类融资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时,这一理念将发挥重要的指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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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光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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