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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五方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007年08月22日 12:59:14  来源:中国平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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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在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司法部基层司司长 王珏

  受司法部郝赤勇副部长委托,我就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参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讲三点意见:

  一、司法行政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厦门会议"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首先,司法部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联合在全国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农村、企业、工地、广场、车站等流动人口聚居区,举办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联合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情况、女工和青年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免费得到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地提高了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了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和企业、社区依法管理的能力,解决了大量发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依法查处了一大批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广泛发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参与流动人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播发有关流动人口的政策新闻,开辟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典型案例曝光等,为强化流动人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争取政策支持。2003年,司法部争取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把以农民工为主要援助对象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06年,司法部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把农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建立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简化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建立异地法律援助协作制度和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律援助工作部门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快速办理涉及工伤、劳动争议等有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事项,仅2005年、2006年两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20多万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群众安定团结。随着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流动人口中因夫妻两地分居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流动人口聚居地与周边群众的纠纷、子女就地入学等纠纷大量涌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针对流动人口主要集聚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主要聚居在城市与农村接边地区的现状,大力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大力发展建筑工地、私营企业、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培养能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不断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损害赔偿以及歧视外来误工人员引发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全国4万多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万多个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7万多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累计调解婚姻家庭纠纷660多万件,邻里纠纷近400万件,计划生育纠纷42万件,劳动纠纷125万件,成功率达90%以上,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3万件,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第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司法部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办意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至基层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争取八部委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刑释解教人员自主择业、促进企业接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争取到优惠政策;研制开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软件,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监所改造表现,回归社会的危险性评估在其释解前的一个月就能到达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为基层司法所有针对性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建立了社会志愿者队伍,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总结出深入监所延伸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与工作地衔接帮教等诸多好经验、好做法。近五年来,累计帮教刑释解教人员177万人,安置165万人,重新违法犯罪率始终控制在3%以下。

  这些工作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中面临着新的挑战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工作方针,坚持有序流动和就地消化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和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原则,实现预防、控制、打击违法犯罪能力不断增强,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不断健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不断深化的工作目标,我们的工作尚有很大的差距,表现在:

  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流动人口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自觉性不强,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应付、形式主义现象。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方法单一陈旧,内容枯燥乏味,缺乏趣味性和吸引力,影响了宣传的实际效果。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不统一,合力不强,法律宣传教育的综合成效不突出。

  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和人员普遍不足。尽管各地法律援助站点建设不断扩大,财政拨款逐年加大,但是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流动人口流入大省,如广东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有580名,而到广东打工的农民工就有2100多万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3. 6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无论是人员还是经费都与实际需求存有较大差距。再加上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劳动仲裁费用、法院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缓、减、免,相关部门认识不尽一致,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并不顺利。

  人民调解工作无论组织设置、人员素质,还是工作机制都不能适应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能充分地发挥出第一道防线作用。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难度更大,企业不愿接受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实体建设缓慢,相当数量的安置帮教基地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三、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措施

  今后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切实把流动人口法律宣传教育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来抓,列入各地平安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构建以乡镇(街道)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劳动、工商、公安、建设、税务、工会、妇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法律宣传教育机制。建立流动人口法律培训制度,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教育培训义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明确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流动人口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趣味性。继续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四大媒体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有针对性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打造一批法律宣传教育精品栏目,推出一批法律宣传教育精品作品。编写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免费普法读物,为流动人口提供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法律知识读本,既加强一般性、公共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又兼顾专业性、特殊性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力宣传表彰流动人口学法用法、依法维权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进一步调动、保护和鼓励流动人口学法用法积极性。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为流动人口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畅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继续推动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申请移送、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进行协作,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进一步创新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方式。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调解功能,积极倡导和推进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争取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在巩固提高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探索建立调解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培养建立一支能够调解疑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骨干队伍,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积极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轻伤害案件的和解工作,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流动人口中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五)扎实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大力推进,逐步达到每全国地市以上城市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安置实体或基地,提供培训和过渡性安置场所;要加强与公安、建筑、计划生育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打击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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