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特点:大要案多 窝串案多 隐藏性强
“截止7月底,今年全省已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25件409人,这些案件具有大要案多、窝串案多、犯罪隐蔽性强等特点。”今天上午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如是说。
据介绍,从4月底高检院动员部署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专项行动后,浙江省检察院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并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督办,先后分两批对萧山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公司经理陈建祥等18件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有力地推进了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截止7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548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达325件409人,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59.3%和60.7%。
从今年查处的案件看,该省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大、领导干部级别高。至今查办5万元以上大案192件,占总数的59.1%,处级以上干部要案54人(其中厅级1人),占查办要案总数的58.7%,涉案总金额2620多万元。浙江师范大学副校长宋明钧(副厅级),中共绍兴市委副秘书长任其良、中共上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严永泰、中共上虞市常务副市长张吉太等一批党政领导干部被立案查处。
二是发案部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单位所属工程建设方面,查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29件158人,单位所属工程建设方面77件112人,两项合计占立案总数的六成以上。另外,查处土地出让方面35件37人,房地产开发方面21件32人,其他方面63件70人。
三是贿赂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和婚丧嫁娶之机以“红包”、“礼卡”等形式进行贿赂;或者接收邀请,到外地甚至境外旅游考察;或到建筑包工头处报销发票;或在获得工程后,免费装潢、购买建筑材料,事后以发票,付款凭条遮人耳目;或以提供专家服务名义,收取所谓的“信息费”、“好处费”;或者以干股分红形式收受贿赂等。温州市永嘉县渠口乡码砗村村委会主任金献国伙同他人在楠溪江码砗村段经营砂场,为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同意,于2005年4月将空股分别送给永嘉县渠口乡乡长孙斌、水利局副局长刘衍孝、规划总站站长汤伟丘、县勘察测绘院工作人员刘仁爱等四人,后多次以空股分红的形式送给4人各计20余万元人民币。
四是窝案串案多。杭州市检察机关从一名行贿人入手深挖出杭钢集团公司行政处处长宋大可、电信站站长潘麟、电信部副主任黄勇、外线组组长汪审汉等7人在通信工程建设中收受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涉案金额160余万元;宁波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宁波大学前后两任基建处长王为民、管轩达,宁波市海关服务中心主任杨顺增,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赖海,象山县建设局原局长欧俊杰、副局长韩振富、总工程师欧夏雨等窝串案;温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苍南县规划局城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德富、龙港规划分局监察中队副中队长陈时好等5起规划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绍兴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绍兴水处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陶柏生、原总经理杨如林、副总经理徐春雷、张志峰、绍兴县排水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国兴等5件供水领域窝串案。
该省检察院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围绕办案重点,强化办案措施,集中力量再突破一批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带动该省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此,省检察院提出要积极拓宽发现案件的渠道,通过健全和落实保护和奖励举报制度,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联系,健全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机制,努力从行政执法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中发现和查处犯罪案件;同时,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反映,努力从商业活动领域不正常现象中发现和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此外,省检察院还将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大上级院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指导力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案件顺利查处。
另外,浙江省检察院今天还向本网独家披露了去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件。
城镇建设领域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例
1、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受贿案。2006年6月20日,赵詹奇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执行逮捕,2007年2月2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同年7月10日赵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认定:1994年至2006年期间,赵詹奇利用担任杭州市交通管理局局长、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浙江航空投资公司总经理、浙江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赵某某、女友汪某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77万余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7.6万元。
2、宁波市电力局局长姜肖川受贿案。2006年6月19日,姜肖川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宁波市检察院立案侦查,7月4日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11月30日判处姜有期徒刑15年,2007年6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认定:2000年至2006年,姜肖川在任宁波市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宁波电力局变电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3.5万元(其中207.8184万元未遂)、美金12000元。
3、浙江省航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金卫平受贿案。2006年8月26日,金卫平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绍兴市越城区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9日自执行逮捕,11月14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2007年1月25日,金卫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认定:2000年至2003年,金卫平在担任杭州萧山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计财处处长及浙江航空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承建萧山机场航站楼土建工程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某、承建萧山机场照明工程的杭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童某某等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1008000元、美元5000元。
4、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2006年12月27日,王为民因涉嫌受贿被宁波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7年1月4日执行逮捕,同年3月26日侦查终结,7月3日,王为民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认定:2001年至2005年12月,王为民在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罗某某、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工程处处长蒋某某等人承接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食堂改造等工程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04564元。
5、湖州中兴建设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郑越华受贿案。2006年,郑越华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州市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16日逮捕,6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8月23日,郑越华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认定:1998年至2006年间,郑越华在担任湖州市政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和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在负责湖州东白鱼潭小区市政配套工程、中兴大桥工程、三环北路西延工程、凤凰大桥引桥工程等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先后22次非法收受、索要他人钱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4.46万元。
6、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2006年3月8日,汪文建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杭州西湖区院立案侦查,4月10日执行逮捕,同年5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认定:2000年1月至2003年期间,汪文建在担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学院小和山校区基建工程的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73183元。
7、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招投标监督管理办主任张根浪受贿案。2006年4月13日,张根浪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浦江县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7日执行逮捕,同年6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同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认定: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6月期间,张根浪利用担任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招投标监督管理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市政工程招投标、工程量增加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10238元。
8、嘉兴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福荣受贿案。2006年1月7日,谢福荣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嘉兴秀洲区院立案侦查,1月20日执行逮捕,4月1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9日,谢福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认定:1997年至2005年间,谢福荣在担任市水利局工程处副处长和国有独资的嘉兴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嘉兴市兴源河道疏浚公司经理鲍某某、嘉兴市水利工程处第二工区负责人郭某某、市水利工程处第一工区负责人何某某、浙江疏浚公司南湖疏浚项目部经理韩某某等人在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接的水利工程中谋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25000余元。
9、衢州市人防办主任尤匡宝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交通肇事案。2006年9月18日,尤匡宝因涉嫌受贿被衢州市院立案侦查,9月30日执行逮捕,12月5日侦查终结以受贿、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2007年4月2日尤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5000元。判决认定:2000年至2005年期间,尤匡宝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衢州市区“9210”、“003工程”上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他人贿赂105万元;并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先后四次采用虚构、虚增工程造价的方法,套取国有资金282000元转入小金库用于私分;同时,尤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10、建德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2006年4月5日,建德市院以涉嫌行贿罪对建德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徐炳良立案侦查,4月21日对徐炳良执行逮捕,9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2006年12月26日,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万宇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徐炳良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判决已生效。判决认定:2001年至2003年期间,浙江省建德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原建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巫樟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先后从建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中心下属的建德市万居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共计2500余万元,用于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为此,时任浙江省建德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被告人徐炳良先后五次向巫樟春行贿共计人民币175万元。(记者
范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