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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死缓改判无罪获6.3万国家赔偿
2007年08月17日 14:30:43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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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西频道8月17日电(记者陈瑞华)8月14日,广西柳州市民贺柳德领到了6.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至此,这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上诉后又被改判为无罪并在牢房里羁押了760天的“死里逃生者”终于长长地吁了口气。

  1997年5月,柳州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一名女子韦某在出租屋里被人杀害。当地警方在现场从屋外通往厨房窗口的下水管道上提取到了两枚汗垢指纹。2004年底,警方通过指纹比对,认定这两枚指纹与贺柳德的指纹相同,遂于当年11月2日对其刑事拘留。

  2006年6月,柳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贺柳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其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经济损失。贺柳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9月和11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重审此案。公诉人与贺柳德的辩护律师之间的辩论焦点在于:凭屋外的两枚指纹,是否能认定他曾爬窗入室并杀人、奸淫被害人?贺柳德辩护的律师龙泽岭认为,两枚指纹最多只能证明贺柳德曾爬过该水管,而不能证明他有其他犯罪行为。

  同年11月2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为相关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不具有排他性、惟一性。因此,本案证据不足,贺柳德无罪,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2月1日,贺柳德被释放回家。

  从200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到2006年12月1日被释放回家,贺柳德一共被羁押了760天。为此,贺柳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2007年7月2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检察院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书: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天83.66元,以760天计,应赔偿贺柳德63581.6元,由柳州市中级法院和柳州市检察院各承担一半。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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