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网消息:日前,八师石河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八师石河子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意见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教育其认罪伏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了社区矫正组织、队伍的组建及其职责。一是成立八师石河子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师市社区矫正的组织工作,协调理顺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师市党委常委、副政委、政法委书记程克强担任,副组长由师市政法委副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万成和师市司法局局长彭江新担任,成员由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八师检察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师市公安局、监狱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名副职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主任由师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进民担任。老街街道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牵头,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监狱警察参加,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老街辖区各社区居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二是建立矫正工作队伍。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社区综治员组成。其中,司法所干部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监狱警察负责协助司法所干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社区综治员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教育、考察、监控,并由社区安排其从事公益劳动。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安部门要继续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司法所,并将矫正对象移交有关社区矫正组织;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司法所,并将矫正对象移交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民政部门要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三、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具体包括:①接收制度。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将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移交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②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③教育制度。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方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④考核及奖罚制度。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司法所提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⑤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⑥解除制度。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其中,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一个月做出鉴定,提出建议,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押羁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⑦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它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矫正档案由司法所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⑧监护制度。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⑨矫正组织例会制度。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必须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研究。⑩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各级矫正组织要定期对矫正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