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盗窃井箅子的被告人付某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家住德州市郊区农村、靠从事个体出租三轮车运输谋生的被告人付某,认为盗窃井箅子这个“生财之道”不错,即使抓住了,只能算是“小偷小摸”行为,不过是领受治安处罚,不必承担大的法律责任。于是,2006年8月,他趁夜深无人之机,连续三天夜间到德城区天衢路等路段,盗窃雨水井箅子累计20余块,给过往行人、车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8月19日凌晨,当付某再次夜间盗窃雨水井箅子时,被一直跟踪的德州市政设施管理处巡夜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三轮车上查获4块井箅子。案发后,公安人员又在付某家中的床底下查获其藏匿于家中的井箅子17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为了一己私利,盗窃公共财物,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郑春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