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胜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同时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陆其友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胜是刘小华(在逃)雇用的货车司机。2006年8月23日,被告刘小华使用假名字“林彬”以及假车牌号“川U06643”与南昌宏兴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矿泉水管坯的货运协议,协议约定将一车管坯从江西丰城运往成都温江。2006年8月23日,刘小华与被告人林胜持货运协议单到江西恒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1770件总计973500支价值284748.8元的矿泉水管坯装车运走。之后,二人将货物运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以每吨6500元给被告人陆其友,获赃款110500元。被告人林胜分得赃款2万元。被告人陆其友收购了这批赃物以后,将其粉碎以每吨6700元的价格卖掉,赚取其中的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身份和伪造的车牌与他人签订货运合同,从而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陆其友明知他人的货物来路不明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林胜系从犯且具有立功表现以及被告人陆其友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国强
付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