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治理 >> 矛盾调解
上海:小区业主被绑劫财 法院判决失职物业赔偿
2007年05月11日 16:49:31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打印 关闭 

  新华网上海5月11日电(严剑漪)上海一社区业主在小区地下车库内被绑架劫财后,以物业公司失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业主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2005年11月的一个深夜,潘女士开车回到自己居住的上海“万邦都市花园”小区,在地下车库停车时突然被两名陌生男子劫持。歹徒将其带往南京,在抢劫汽车、现金和银行卡后扬长而去。2006年2月16日,广州市公安机关查扣了潘女士的被抢轿车。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至今尚未归案。

  事后,潘女士将管理小区的上海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严重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导致自己物质、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害。潘女士在法庭上说,当时她开车进入小区是23时,歹徒开车出小区是23时06分,6分钟内换了一个男人开车,小区保安毫无警觉。因此,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现金、银行卡、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各类损失共计7.8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案件尚未侦破,潘女士所述的案发经过只能算是她的一面之词。同时,潘女士遭绑架完全属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超出了物业公司在正常物业管理中的能力和控制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原告潘女士所述案发事实,有公安机关所作的报警记录、被劫轿车查扣发还证明、异地取现和消费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其提供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万邦物业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它不能提供案发当日地下车库主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的监控录像,也没有提供对地下车库定期巡视、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其服务确有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酌情确定赔偿人民币8000元。

 
(责任编辑: 彭利文 )
 相关稿件:
·宁夏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70名原告获民事赔偿 (05-10)
·山东省高院出台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 (04-26)
·《芙蓉姐夫》侵权案一审宣判 侵权者赔偿五万三 (04-26)
·“赔偿从轻”须以不伤及正义为原则 (04-18)
·宣讲宽严相济政策 敦促犯罪嫌疑人赔偿 (04-15)
·成都: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农民工获赔偿 (04-14)
·打工仔在京车祸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 (04-09)
·贵州: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方最高赔偿不超过2万元 (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