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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检察院建立阳光办案工作机制化解涉检上访
2007年05月09日 09:07:1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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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四平市检察院在解决久诉不息的涉检上访案工作中,推出“阳光办案”工作机制,吸纳上访人进入专案组参与案件调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对于化解久诉不息的上访案件工作值得借鉴。  

  在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控申处的接访室,有一位“编外”处访员。面对到这里的上访人,他常常现身说法对上访者进行宣传教育。他就是七十多岁的刘老汉。

  提起刘老汉,四平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几乎无人不晓,他曾经是该院的一名多年上访“钉子户”。1999年初,退休职工刘老汉举报本单位经理涉嫌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初查后发现,由于该单位发生火灾将大部分账目烧毁,刘老汉举报的问题无法查清,便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立案。心有不甘的刘老汉便开始了多年的上访之路。

  其间,四平市检察院虽多次复查此案,刘老汉依然不认可检察院不立案的结论。最终让刘老汉这个多年“钉子户”心悦诚服、放弃上访的是四平市检察院近两年推出的一套“阳光办案”机制。

  “阳光办案”是四平市检察院在解决久诉不息的涉检上访案工作中建立的一套工作机制。将上访人吸纳到办案组中,由上访人和工作人员共同研究复查预案及工作步骤,是“阳光办案”的核心内容。

  四平市检察院控申处的薄守东处长向记者介绍说,在办理刘老汉上访案过程中,他们先将刘老汉请到专案组,让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列出个人认为需要复查解决的全部问题,并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在办案过程中,专案组在不违反有关案卷材料管理和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就刘老汉质疑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公开原案卷宗。同时,对刘老汉提出需要调查取证的所有证人名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他现场参与旁听询问。

  由于刘老汉反映的是单位经理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票据、账目的查询就成了办案工作的重点。对此,专案组在查找和翻阅所有财会凭证、传票时,均让刘老汉参与进行。为查找一张被刘老汉怀疑隐匿起来的财会传票,工作人员按照他的要求把该单位烧毁后所存的几麻袋账目从仓库中翻出来一一查看。随后又按其要求到审计所对十多年前的旧账一页页的筛查。没找到财会传票的刘老汉仍不死心,又提出到银行查找传票存根。在银行阴暗的仓库里,工作人员在三百多条麻袋的单据中大海捞针一般一张一张的查找,终于找到了刘老汉说的汇往上海一家企业的传票存根。面对刘老汉质疑的目光,专案组的工作人员连夜赶往上海调查取证。当工作人员风尘仆仆地将几经周折取到的证据摆在刘老汉面前时,刘老汉的眼里没有了疑虑,取而代之的是感激与信任。

  正是这种全透明、一事一结的工作方式,让刘老汉在结案时感慨地说:“我见证了你们办案的全过程,这种办案过程让人信服,我真正明白了,也认可了,你们放心,我以后不会再上告了。”

  据了解,自2005年开始四平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推出“阳光办案”以来,已经化解了近十起长年不息的涉检上访案。(记者 徐强)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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