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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换位思考”确保起诉质量
2007年04月16日 08:31:5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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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三个角度仔细审查案件证据

   黑龙江省富锦市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在起诉案件之前总会有一道特殊的“必经程序”,进行三个“换位思考”:分别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三个不同的角度审视证据,查找纰漏。2004年以来,经该院审查起诉的34件职务犯罪案件无一退卷、撤案或无罪判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该院主诉检察官把自己假设成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思考如何对自己提出的犯罪证据进行辩解,然后查漏补缺。2006年10月,该院主诉检察官申常志在审查富锦市二龙山镇三胜村原村支书宋立峰涉嫌贪污案时发现,宋立峰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7万余元占为己有。申常志便站在宋立峰的角度深入思考:法庭上宋立峰很可能会提出国家修路占用的是他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应归自己,否认贪污事实。申常志经过反复研究谋划,制定出了引导取证的新思路,对列出的4个问题补充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宋立峰果然辩解“土地补偿费应归自己”。申常志利用补充后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宋立峰的辩护观点。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对宋立峰作出有罪判决。

  为了在法庭上更加主动,该院主诉检察官还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2006年5月,该院审查起诉某银行信贷员刘文臣涉嫌挪用公款案时,此案主诉检察官提出从辩护律师角度进行模拟法庭演练,由侦查人员担任控方,主诉检察官担任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就刘文臣的身份主体、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辩。“辩护律师”提出刘文臣虽利用职权为他人办理贷款,但其行为有相关文件为依据,且贷款没有被其个人使用,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这一观点的提出,引起了“控方”的高度重视,事后侦查人员立即到有关部门再次进行补证。经过三天的紧张工作,最后查明上述文件中对为他人贷款有所限制,而刘文臣的行为恰在受限之列。开庭时,刘的辩护律师虽然引用上述文件提出其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检察官事先找到了充分可靠的证据,法庭最终作了有罪判决。

  检察官与案件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时常不同,该院主诉检察官办案中常常站在案件主审法官的角度来审视案件。阳川镇永山村原村支书于兴华贪污扶贫款1.7万元,被群众举报。提起公诉之前,该案主诉检察官主动从主审法官的角度找漏洞,结果发现忽视了一些间接证据,便马上对于兴华供述的将赃款用于个人人情往来一事找其妻子等人补证。其妻子证实家里近两年人情往来2万余元都是丈夫拿的。检察官又找村里其他干部以及镇领导调查补证。开庭时,于兴华突然翻供,声称所贪污款项是为村里安装自来水因公花费。但检察官早有充分的证据在手,最终于兴华不得不低头认罪。(记者 韩兵 通讯员 于大业 毕维有)

 
(责任编辑: 彭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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