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治理 >> 矛盾调解
青海出台信访听证办法 不服信访处理可要求听证
2007年02月08日 09:27:56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打印 关闭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今后,该省群众如果向政府部门投诉了信访事项,但是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话,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举行信访听证会。这是刚刚出台的《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明确规定的。

  根据该办法,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下列情况可受理举行听证会:(一)原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二)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三)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四)上级政府信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该办法规定,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信访人在听证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信访主持人的提问,并遵守听证会纪律,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记者韩萍)

 
(责任编辑: 张学伟 )
 相关稿件:
·青海:群众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 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01-26)
·信访“大户”北京一中院“抓源头促息访”获成效 (01-04)
·推行多元化调解机制 海淀法院挂账督办信访案 (12-28)
·北京市一中院“三项机制”抓信访见实效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