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江苏省南通市公安110年接处警已经连续4年下降了。这是南通市社会秩序四升四降当中比较核心的一个数据。该市政法委的同志告诉记者,除了刑事案件发案下降这个因素外,就是因为他们在全市建立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分流了公安110部分社会纠纷的接处警。“有困难找110,有纠纷找中心嘛。”市政法委的同志笑言。
这个中心,就是遍布全市所有县(市、区)和乡镇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对于南通的大调解机制,一位领导同志作了形象的总结:大调解之所以“大”,一是覆盖面大,从邻里纠纷等一般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调处向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保护等更大领域扩大,把调处重点放到了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上来;二是发挥的功能作用大,通过整合资源、整体联动,把社会各方面的调解资源有效整合起来;调解是多方面的,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多种形式的,通过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三是调处的权威大,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确保了调处质量;四是影响大,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五是有一支很大的队伍。
这个“很大的队伍”,就是遍布南通全市的六级网络,而所有县(市、区)和乡镇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则是这个机制的核心。
进入21世纪以来,南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同时,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在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面前,原有的以调解自然人民事纠纷为主的民调组织不但在工作范围、组织形式和方法手段上不能适应,其自身的存在也面临危机。2000年底,全市有基层调解委员会5868家,专职调解员70264人。而到了2002年底,基层调委会只剩下3191家,专职调解员27000人左右。
形势迫使南通市对新时期的调解机制进行探索。2003年4月,他们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党委领导、政法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经验,结合重建基层调解网络,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大调解的工作思路。
经过一年的努力,全市所有的县(市、区)和乡镇,都已经建起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形成了县、乡有中心,村有调委会,组有民调小组,十户有调解信息员的大调解网络。用市委副书记曹能新的话,这个“大调解”是专门解决“法院管不着,村居(委)管不了,乡镇管不好,治安处罚根治不了”的问题的。
仅以运行大调解机制比较早的启东市为例。2000年至2003年,全市发生的拆迁纠纷达三百六十多起,多次引发群体性上访。大调解机制建立后,市调解中心组织分管副市长和群众对话,群众了解了城市规划建设,而政府也当场解决了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2003年以来,启东尽管拆迁面积达到87.6万平方米,拆迁居民达6100户,却没有发生一起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几乎所有的调解中心都有这样一付对联:“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忍风平浪静”。崇川区调解中心副主任袁大鸣告诉记者,调解这种被称为“东方文明之花”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彰显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人文思想,更能够为群众理解和接受。
中远船厂是南通市的利税大户。该厂因噪音扰民被告上法院,因原因复杂,法院迟迟不能下判,将问题交给崇川区调解中心。
调查后,调解中心建议双方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自退让一步:部分居民放弃自己过高的要求,工厂也在居民区和车间中间建一道屏障楼,将噪音大的项目搬离居民区,并对附近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给予了一定的支持,船厂和居民皆大欢喜。
谈到大调解,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斌有这样的评价: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安定有序的社会。而大调解,就是建设和谐南通的第一道防线。
南通市用社会秩序的“四升四降”证明了这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四升是,社会公众满意度上升,连续三年位于江苏省前列;矛盾纠纷调处率上升,每年都在97%以上;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和调解撤诉率上升,今年头9个月为62%,比上年同期提高15个百分点;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的“三无”乡镇上升,目前已占全部乡镇的2/3。四降是,矛盾纠纷总量下降,从每年6万件下降为4万件左右;群体性事件下降,前三年平均下降14.8%,今年头9个月下降40.9%;民转刑案件下降,前三年分别下降37.5%、15.2%、12.1%;同时公安的接处警下降,平均每年下降10%。
对于南通开展大调解的实践,中央政法委的领导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罗干同志在南通考察大调解工作后,赞扬此举“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
(记者 蒋德)
大调解机制值得推广
阮占江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经济利益的日益调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呈现出了类型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等诸多新情况、新特点。无论在工作范围、组织形式上,还是在工作方法、手段上,原先相对单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这就必然需要各方面有效整合社会的调解资源,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有效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不难发现,江苏南通市创造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实际上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人民调解的扩大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好的经验、做法,自然应该加以学习和推广。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从宏观着眼,从微观入手,着力推广和完善这种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无疑是各地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内在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