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两级法院建立四项有效调解机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1至10月,梅州两级法院调解撤诉率已达到60.1%。
构建激励促进机制。从2002年开始,梅州中院每年均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调解竞赛活动,激发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同时,各基层法院建立起“责任、考核、奖惩”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采取调解成绩与全年岗位责任目标、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充分调动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构建全程调解机制。在立案阶段,大力推行“快捷、灵活、便民、省时”的庭前调解办案模式,由立案法官办理立案手续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在审理阶段,除了由承办法官调解外,还采取合议庭集体组织调解、庭领导参与调解、分管副院长出面协调等方法,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方式不懈地进行调解。在执行阶段,仍然要求执行法官不能放弃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构建多元调解机制。首先是借助辖区司法所、综治办、调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做好调解工作。通过基层组织了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找准矛盾的症结,对症下药,从情、理、法各方面做足当事人思想工作。其次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指导和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工作。再次是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较为信任的亲朋、社会上的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干部、或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说服力的案外人,帮助做调解工作。
构建调解衔接机制。人民法庭调整撤并后,为方便边远山区群众诉讼,法庭在驻地镇以外的其他乡镇司法所设立联系点,委托该司法所先对辖区内有起诉意向的群众做好接待、预约立案事宜,法庭则安排办案人员按约定时间前去办理立案手续。对当事人在偏僻山村的案件,法庭将部分案件委托给熟悉民风民俗、在当地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的镇、村调解员先行调解,对其遇到的疑难问题则及时给予法律指导。(黄巢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