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是湖北省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共24条,对湖北省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任务、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及相关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湖北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从事除娱乐业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开办其他经济实体时,可以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务学校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准许,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当录取,不得歧视;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刑释解教人员,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恢复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暂行规定》还强调,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经认定接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据湖北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
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