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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法院“变堵为疏” 申诉信访接待量逐年递减
2006年10月16日 09:18: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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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转变工作理念,在信访申诉接待工作中“变堵为疏”,实行了疏导分流、审前听证、再审调解等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完全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救济资源。3年来申诉、信访接待数量以每年20%的幅度递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信访申诉接待工作中,该院确立了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标准,采取了立案形式审查、拓宽受理途径等措施,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保证当事人能够完全有效地利用诉讼程序救济手段。该院规定,收到相关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后,立案庭仅做形式性审查,对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申诉信访案件,即以“监”字号进行立案登记,保证案件当事人“告状有门”。同时,由专门负责接待的审判人员对申诉信访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告知他们再审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院依法纠错的态度,并尽力通过立案释明引导部分当事人息诉息访。

  坚持申诉与信访相互分流。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并以“监”字号立案登记的案件,属于信访案件告知当事人按信访程序办理,不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诉、上级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或民诉法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等情形的,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劝说当事人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凡是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以《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从而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做好息诉工作。

  坚持审前听证做好调解与分流。对于编为“监”字号的案件,向申诉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与人发出《申诉听证通知书》,由立案庭组成专门的听证合议庭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主要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和证据进行询问、调查和评议,而对未提及的问题一般不予主动审查。经听证,对于理由和证据不充分的案件,由听证法官进行耐心说明教育,劝其撤回申诉和再审申请;对于理由充分、有新的证据等证明原审裁判可能有问题的案件,听证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以及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听证的,由立案庭编为“再”字号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实行了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四步调解法”,利用“圆桌调解会议”的形式,尽量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努力促使双方协商解决,力争案结事了。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一律报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以最审慎的处理方式确保再审案件高质量输出。

  通过敞开入口、逐级分流,信访申诉难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2003年以来,寿光法院接待的信访申诉案件全部做到了“随到随立、随立随听(证)、随听随审、随审随调、随调随结”,其中受理再审案件67件,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维持原审判决率为48%,调解结案达44%,新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及信访接待数量保持了每年约20%的下降幅度,处结的申请再审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重复申诉,连续3年实现了申诉“零存案”。(宗 边)

    短评

  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形势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重要救济途径的法院审判工作已经被推上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

  由于现行申诉再审制度存在“申诉主体无限、申诉时间无限、申诉次数无限、申诉事由无限、再审审级无限”的弊端,致使法院裁决与争讼社会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造成了人民法院有限司法资源的无限浪费,也使法律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同时,部分审判人员“怕申诉、躲再审”,害怕过多受理申诉、再审案件是给法院“抹黑”,想方设法堵塞申诉、再审的入口,给当事人造成了一种“告状无门”的感觉,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由于信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互相掺杂,再加上部分当事人重复信访与申诉次数较多,导致信访申诉数量急剧增长,而真正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多。我们认为,在社会公众普遍反映“申诉难”的情况下,必须彻底摒弃“信访申诉接待就是千方百计证明原审没有错误”的旧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像寿光法院这样,认真探索敞开进口变堵为疏,多种路径逐级分流,力争解决广大群众“信访申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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