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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执结1.8亿元大案 挽回巨大经济损失
2006年10月16日 08:54: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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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副行长翟建国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到价值1.83亿元的执行移交土地、房屋财产清单以及过户和执行结案裁定书。他激动地说:“感谢陕西高院,为我行实现了债权,化解了金融风险,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东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安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陕西高院注重执行方式,讲究执行艺术,并为申请人一次性实现债权1.83亿元。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经字第2415号公证书、(2005)陕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2006)陕证经字第358号公证书、(2006)陕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院拟依法查封本案抵押物,但在向国土和房管机关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已将抵押物中的商场1921.6平方米、住宅19773.07平方米对外销售,且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据此,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经讨论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上述已销售的房产排除在查封范围之外,随即查封了陕西安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安顺世纪广场土地使用权5977.9平方米及在建工程所有权50495.57平方米,并依法委托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值评估,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

  针对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后,在指定期间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陕西高院执行法官依法委托陕西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2006年7月16日、8月3日、9月25日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一般债权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表示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被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至此,申请执行人之债权全部实现。(朱云峰 李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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