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并促使该案原、被告双方的另两起纠纷得到一并解决,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1999年12月,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下称建工集团)与福州融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融山公司)签约承包建设由融山公司开发的“金庭公寓”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融山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因工程造价等问题发生争议,融山公司拒绝支付其余工程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此案历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当事人双方仍然矛盾尖锐,争执不休。
2005年10月26日,福建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坐下来调解。审判人员抓住有利时机,趁势而上,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迅速展开调解工作。当承办人员找到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当时工程的具体施工、管理人员做调查了解时,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在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承包中,还有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正在福州中院一审,因该案的再审而中止审理。同时还有另一起转包工程纠纷准备起诉到法院。为从源头上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积怨,审判人员结合已经掌握的情况,召集双方协商,并提出了一个新的一揽子调解方案:由融山公司支付给建工集团工程款500万元,正在福州中院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另外一起转包工程合同纠纷则不再起诉。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梅贤明
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