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著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专家,近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记者:黄教授,您近来在不同场合表示我国检察机关要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理由是什么?
黄风: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检察机关与国内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我们成功地遣返了一批涉案外逃的贪官,但是,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上的业务空间还需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全面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既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的通例,也是我国今后发展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
记者:您能介绍国外检察机关在追逃方面的作用吗?
黄风:引渡是国际追逃中最重要和最正式的措施。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法院)审查程序一般是由被请求国检察机关启动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是作为请求国的代表向法院提出并支持引渡请求。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虽然法院可以自主地根据外国的引渡请求开展相关的司法审查程序,但检察机关也往往在该司法程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的规定,皇家检察署有权派出检察官参加法院关于引渡案件的庭审活动,发表支持引渡的意见,并且可以为引渡请求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帮助其实现自己的引渡请求。我国检察机关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既有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对接,也有助于树立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的法治形象。
记者:如何理解检察机关与今后我国发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关系?
黄风:一方面,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应该通过外交部对外联系,但实际上负责起草和准备请求引渡书、提供支持引渡的文件与材料等具体工作的都是国内办案机关。而且,在我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相当一部分条约指定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开展司法协助联系的“中央机关”;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并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指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该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这些事实表明,检察机关具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措施,如引渡、移民法上的遣返、协助逃犯发现地国家对逃犯提起诉讼等,实际上都是司法程序,由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机关参与更为适当。此外,目前我国在一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出现失败,其主要原因也是出在技术环节上,如未能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有瑕疵。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外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减少和避免出现这类技术差错。
记者:如果检察机关全面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黄风:首先,检察机关负责和参与追逃的案件,不应局限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嫌所有类型的犯罪的外逃分子实施境外追逃。其次,改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如拥有电信监测和截获设备、高效能通讯和信息传递设备、快速的出入境控制手段以及某些特工侦查手段,以便及时发现和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外逃信息,并对该外逃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和采取及时有效的缉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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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2006年2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在境外追逃方面,《公约》确立了国际合作机制与资产追回机制。前者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后者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公约》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但因《公约》主要是一个指导性框架,缔约国之间具体开展引渡合作还需要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2006年10月25日,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中国正式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首任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贾春旺检察长面对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及12个国际组织的近千名代表明确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愿意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平台,与各国司法机关携手开展各种形式的务实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五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由当事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可视为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各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中心局接到红色通报后可立即据此对通缉人员实施拘捕并参照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国际引渡。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曾献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