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法动态
仇和式政治反思:法治语境下的七大难解之结
2008年04月02日 08:48:38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打印 关闭 

    仇和10余年来的从政经历,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构成了重大的挑战。为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反思

  仇和10余年来的从政经历,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构成了重大的挑战。为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围绕这一个案,我们可以反思中国法治中诸多的重要问题,其中有些部分涉及的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如何落实,还有部分涉及的则是法治建设流行认识中的误区。

  法治与改革

  在我国全方位改革的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创新和法治的关系极为重要。一些人认为,按照法治的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改革过程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内;但反对者认为,法制具有保守性,只有在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发挥作用,改革的推进只能依赖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只能是对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予以确认。后一种观点实际上支配着我国的改革实践,许多领域的改革是在违反现行法律或者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改革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而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器,用职权、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对利益进行分配,正能体现法律本身的特殊功能,而立法程序的正式和严格更可以保障改革方案的公正与科学。与改革往往涉及到剧烈的利益调整这一现实相关联的是,改革的成效往往受到个人观念、利益和地方、部门利益等的限制,运用法律的形式确立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所要建立的基本制度和所要遵循的程序等,有利于消除改革中的不确定因素,保证改革目标的实现和措施的落实。当然,在为改革立法时,必须考虑到改革的阶段性,在实体规则上不能过于僵化严格,要为进一步的创新留下空间。

  法治的底线

  有效法律规范的优位,公民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保护,公共权力的分工制约,这三者构成了法治的底线,不能以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为藉口予以突破。中国改革的核心是赋予和保障公民自我实现和自我决策的地位,离开法治的这三条底线,公民的这一地位就无法得到保证,公共权力的滥用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约束。

  法治与整顿吏治

  腐败的严峻形势,使得在中国只要谁谈整顿吏治,就会获得喝彩。但整顿吏治,也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公务员的人格尊严也必须得到尊重,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也必须予以保障。我国公务员法制中一方面存在着对公务员的制度化约束不足的问题,但权利缺乏保障的问题也同样存在,这导致公务员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自我约束的动力不足,最终影响法律的执行和公益的维护。
12

 
(责任编辑: 商艳青 )
 相关稿件:
·能不能像仇和那样对待“负面报道” (01-03)
·中央政法委机关开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专题讲座 (03-28)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03-10)
·代表积极评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03-06)
·法治政府建设轨迹扫描 过去5年:获突破性进展 (03-06)
·《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深层解读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