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两会访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部分内容:
主持人:回顾过去五年,高法和咱们法院系统的工作,都有哪些亮点?
倪寿明:亮点很多,仅就三大审判工作来看,每项审判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在刑事审判方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最高法院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根据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树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司法理念,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的重点非常明确。比如,坚决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安定;依法惩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惩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配合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审判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刑事审判方面的重点是通过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在死刑问题上尤其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把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每道程序和每个环节,切实保证裁判公正,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
同时,依法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
另外,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不断探索繁简分流的案件审理模式,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诉讼调解原则,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
在民事审判方面,用司法保障民生,推出了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这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主题,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同时为解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各领域内的纠纷,出台了一大批司法解释,推出了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举这个例子说明一下,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最高法适时推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因为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道路交通、工业灾害等各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发生侵权事件以后如何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害,给受害人予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不仅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
我们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定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这个解释对有效处理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协调好劳动关系,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意义重大。
再比如说,为妥善解决涉及千家万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了许多重要制度,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相关解释,力求增强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比如,对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彩礼纠纷、关于家庭成员获得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财产性权利性质如何认定、男女双方离婚时对房改房的归属问题如何处理等热点问题,司法解释结合立法本义,从程序、实体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对相关案件能够及时、妥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为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也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急剧上升、新问题不断出现的问题,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房数卖、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包销等审判实践中尚无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问题,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还作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促进商品房市场诚信体系建立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事审判工作的另一个亮点是,坚持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判决与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了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多年来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原则,实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丰富了当代中国的民事审判理论。
在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50.74%的案件经法院调解,诉讼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达成和解协议、或撤回起诉。2007年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比2006年提高0.25个百分点,申请执行案件数量同比下降2.83%,社会效果明显。实践表明,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就应当及时判决,了结争端;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绪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事案件,在调解方面多做些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
在行政审判方面,完善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200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号和第2号有关行政诉讼的两部重要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认为这两部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法律平等的精神以及司法机关谋求审判独立与公正的努力,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的作用。
行政审判方面另一项改革是探索并实行和解撤诉制度,力促“官”民和谐,案结事了。行政诉讼制度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科学制度设计,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实践证明,违法或合法的单一判决模式与行政活动高度复杂性相比,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而且,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就为人民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的一项有效制度。对于通过裁判方式无法或者难以做到案结事了的行政争议,通过协调的方式,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的最佳方案,在判决前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建议被告主动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从而起到妥善化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谅解与和谐的作用。
三大审判之外,另有一个亮点是,司法管理职能纳入司法制度体系。司法职能的核心是对案件的审判,为确保这一核心职能的实现,必须有一个虽然是附属于审判、但同样应当得到重视的管理部门。近年来,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管理,特别是案件管理或审判管理。通过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树立了以管理服务于审判、以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以管理保障审判需求的观念。
一是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审判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二是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实行统一管理,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三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目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审判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初见成效,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已经发挥作用,司法后勤事务管理也正在根据司法工作特点加以完善。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避免管理对独立审判的影响。
此外,执行工作、司法改革中的亮点也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