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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宽严相济谱和谐
2007年09月20日 15:21:0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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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应时代要求 把握宽严界限 转变执法理念

  维护稳定:宽严相济谱和谐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正确的执法思想,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

  宽严相济——一个时代命题

  今年4月,河南省鹤壁市发生一起抢劫、杀死出租车司机案,两名杀人犯作案后逃到新郑,找到老同学崔某谎称在外与人打架,希望找个地方躲躲。崔某把他们领到家中老宅住下,并借给他们250元钱。

  公安机关破案后将崔某以涉嫌窝藏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鹤壁市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发现,崔某是一名高三学生,正面临高考,而且他已认识到错误,真诚悔过,于是对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崔某经过两个月认真备考,以优异成绩考取了自己理想的高校。

  崔某激动地说:“检察官给了我这次上大学的机会。”

  崔某的经历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小小缩影。

  经验表明,面对社会转型和变革过程中出现的犯罪现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维护稳定之必须。但是,仅靠“严打”难以完全抑制犯罪,“严打”本身还有一个边际效应递减的问题。

  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最大程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音符。

  来自高检院的资料显示,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件占较大比例。以2005年为例,起诉的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起诉人数的63%。

  顺应时代要求,科学地认识当前的犯罪规律,慎刑、轻刑、少刑,惩罚、教育、矫正并重,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成为执法者的共同追求。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我国刑事政策的这一基本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

  对此,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要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把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到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监督——准确把握界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说:“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政策的适用,也不能以轻缓政策代替‘严打’。”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才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蕴涵。

  曾经从事多年检察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童海保深有感触:“该宽不宽、该严不严,都会对法治造成损害。”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审时度势整体性地分析犯罪现象,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对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打击,而对于家庭邻里等纠纷,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慎用或不用逮捕权则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

  对检察机关而言,关键一点就是要强化法律监督,准确把握宽严界限。

  这一点在去年以来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得以充分展现。

  2006年2月,中央部署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批捕、起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同时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依法查办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7614人,起诉10118人,查办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54件62人。

  一大批黑恶势力被打掉后,一些地方的社会生活、治安秩序明显好转。据了解,北京市怀柔区打掉雷纳刚等一批恶势力后,怀柔区公安分局110报警台有161天没有接到刑事类警情。

  在加大惩治犯罪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解读今年高检院“两会”报告数字可以得知,2006年检察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

  打击严重犯罪时“雷霆万钧”,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人民的安全感;处理轻微案件时“春风化雨”,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严”,正逐步消除不和谐之音,“宽”,则在一点点增加和谐的旋律。

  转变观念——从细微处做起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

  其中,《若干意见》作为高检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要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今年8月,高检院又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这一系列文件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这样诠释:“这并不是降低执法标准,而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

  宽严相济也在考验着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习惯于把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的重要目标。应该说,这些考核指标是有价值的,但片面追求这些指标,形成唯“率”是从的数字依赖症,容易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不能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并重的刑事政策,容易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化、司法资源浪费以及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等后果,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转变执法理念成为头等大事。

  从高检院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与“宽严相济”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这其中包括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等。

  我们看到,一些立足本地实际的新举措接连出台,一些新名词涌入人们的眼帘——检调对接、社区矫正、平和司法、刑事和解、暂缓起诉、人性化执法、快速批捕、案件风险评估……

  各地检察机关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积极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贾春旺检察长在今年两会展望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工作重点时,强调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和谐。

  无疑,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写下的一个重要注脚。

 
(责任编辑: 周光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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